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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和伊朗国籍,甲在英国和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驻加拿大,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甲在加拿大有经常居所。甲在中国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制度,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甲的国籍国法?()A.加拿大法B.英国法C.中国法D.伊朗法

题目

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和伊朗国籍,甲在英国和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驻加拿大,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甲在加拿大有经常居所。甲在中国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制度,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甲的国籍国法?()

A.加拿大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伊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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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2005年1月一对夫妇甲和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甲和乙均为中国公民,住所在日本,其子丙现年10岁,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甲和乙的财产中动产位于中国,不动产分别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该交通事故中甲死亡,乙未死亡,乙对其未成年儿子丙的抚养关系可以适用的法律是、()
    A、中国法
    B、美国法
    C、日本法
    D、加拿大法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美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故应适用美国法,即B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均为财产所在地国,日本为其住所地国,四地法律均可能适用。A、B、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中补充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甲和乙的生前住所在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处理动产的继承问题,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和加拿大法。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 第2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视为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于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

  • 第3题: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民事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故C项正确。

  • 第4题:

    共用题干
    2005年1月一对夫妇甲和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甲和乙均为中国公民,住所在日本,其子丙现年10岁,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甲和乙的财产中动产位于中国,不动产分别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和乙生前未留有遗嘱,根据我国法律,对于甲和乙财产的处理应该适用的法律是、()
    A、统一适用中国法
    B、统一适用美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和加拿大法
    D、动产适用日本法,不动产适用美国和加拿大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美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故应适用美国法,即B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均为财产所在地国,日本为其住所地国,四地法律均可能适用。A、B、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中补充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甲和乙的生前住所在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处理动产的继承问题,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和加拿大法。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C
    解析:
    【考点】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详解】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中国属于发射国,故对于“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选项C正确。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甲国和乙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对碎片造成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选项D正确。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故选项A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题干中甲公司虽为非政府实体,但其因发射造成的损害,甲国应承担国际责任,选项B错误。
    【考点】自然人的住所【详解】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这个定义反映了住所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久住的意思;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只有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当事人的住所。在此题中,罗伯逊的原始住所是甲国,乙国、丙国和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也都是其住所。由于其有多个住所,产生了住所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涉及丙国的纠纷,丙国的住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应确定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选项C正确,ABD错误。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因此乙国必然是发展中国家,选项B正确。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选项C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乙国政府违约也应属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围,选项D正确。货币汇兑险针对的是东道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或消极限制,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是指东道国在投保人提出兑换或转移的90天内未作行为,或者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行为的情况。乙国政府虽未拒绝帕克汇兑申请,但消极拖延应属违约,选项A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