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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众的收条都是反证

题目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众的收条都是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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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更多“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 ”相关问题
  • 第1题: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5万元的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A.直接证据

    B.原始证据

    C.言词证据

    D.间接证据


    参考答案:AB

  • 第2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3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 第4题:

    李某起诉县工商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李某应当起诉质检局,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直接变更原告

    B.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强制变更被告为质检局

    C.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D.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将质检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考点] 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题看似较为简单,答案为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注意不要与该条第2款的规定相混淆,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第5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正确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