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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立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以乙的一台新款双核IB、M笔记本电脑作为质物出质。但在交付时,乙交给甲的是一台新款顶配的华硕笔记本电脑。此时()A.应当将华硕笔记本退回,要求交付IB.M笔记本B.应当将华硕笔记本退回,且合同失效C.可以要求将华硕笔记本退回,合同效力待定D.此时质物以霍说笔记本为准,合同成立且生效

题目

甲乙订立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以乙的一台新款双核IB、M笔记本电脑作为质物出质。但在交付时,乙交给甲的是一台新款顶配的华硕笔记本电脑。此时()

A.应当将华硕笔记本退回,要求交付IB.M笔记本

B.应当将华硕笔记本退回,且合同失效

C.可以要求将华硕笔记本退回,合同效力待定

D.此时质物以霍说笔记本为准,合同成立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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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质物所生孳息的法律效果,《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选B项.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注意该条中的“收取”二字的法律含义是“取得占有权”,是质权及于孳息的权利外观,而非“取得所有权”.

  • 第2题:

    2012 年 10 月 5 日甲向乙借款 1000 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 10 月 8 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5 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8 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B,D
    解析:
    ①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②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③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冯某将其所有的大卡车送至通达汽车修理厂修理。因冯某未依约定支付修理费,修理厂遂依法将该车留臵,但未与冯某约定留臵汽车后支付修理费的期间。

  • 第3题:

    2019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E.乙于10月8日起享有质权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质押。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时生效。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因此,小牛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

  • 第4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本题选项为BC。

  • 第5题:

    甲乙订立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以乙的一台新款IBM笔记本电脑作为质物出质。但在交付时,乙交给甲的是一台新款的惠普笔记本电脑,甲没有异议。此时( )。

    A.应当将惠普笔记本退回,要求交付IBM笔记本
    B.应当将惠普笔记本退回,且合同失效
    C.可以要求将惠普笔记本退回,合同效力待定
    D.质物以惠普笔记本为准,合同成立且生效

    答案:D
    解析: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