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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简述动产三分说。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答案:
    解析: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两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在取得方法方面,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则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
    (2)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多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3)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则不起然。

  • 第2题:

    简述社会行动产生的制度条件。
    (1)国家与社会经济、政治的相对分离
    (2)多元化社会
    (3)自主性社会

  • 第3题:

    简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 第4题:

    简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答案:
    解析:
    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时已经因其他原因而占有动产时,在让与合意成立时,即产生交付的效力。
    (3)占有改定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将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以代交付。

  • 第5题:

    1、简述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元


    不动产单元分为两种情况,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上面讲的是不动产登记,对于单纯的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这个可以作为对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解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