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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原则。 ”相关问题
  • 第1题:

    司法鉴定质证制度


    参考答案:

    是指在诉讼及仲裁活动中,有关鉴定活动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称。


  • 第2题: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的概念。


    参考答案:

    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事实过程中,通过司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等系列活动,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力大小与强弱的一种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1.认证的主体只能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成员),而不是人民法院,更不是其他诉讼参加人。
    2.认证的的对象是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
    3.认证的的任务是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4.与质证的动态活动方式比较,认证则是一种静态的心理活动。它要求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的地位,完全依据良知和理性,依法独立进行证据判断。


  • 第3题: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中如何运作交叉询问规则?


    参考答案: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指案件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出示、质疑及辩论的过程。(用以查明证据的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到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应当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的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进行回答、说明、补充。


  • 第4题: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作用。


    参考答案:

    1、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求
    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发问,解答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当事人等对在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予以质疑和说明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
    2、质证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主体在正当程序中藉以维护其实体权益的保障,是诉讼正当程序的标志。这种程序保障是为保障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上设置特定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的规则,使法官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或从某种利益观念出发来对是非问题加以判断,而是以某种特定化的、能够反映客观公正的准则来解决纠纷。
    3、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法定方式
    质证作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主体举证与法院认证中的关键环节,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证据争执不下时,法院或者出示依法调查的证据,以便当事人质证,或者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由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判决。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庭审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存真,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 第5题: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原则和方式。


    参考答案:

    (一)基本原则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二)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