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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36岁,工人。某年8月10日,杨某从云南省某县出境,去缅甸国用3000元人民币向当地的贩毒分子购买了海洛因710克。8月12日,杨某携带海洛因从小路步行回国。在途经云南省某县时,被我公安机关人员发觉,人赃俱获。经化验,杨某携带的系假海洛因。【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处理?

题目

被告人:杨某,男,36岁,工人。某年8月10日,杨某从云南省某县出境,去缅甸国用3000元人民币向当地的贩毒分子购买了海洛因710克。8月12日,杨某携带海洛因从小路步行回国。在途经云南省某县时,被我公安机关人员发觉,人赃俱获。经化验,杨某携带的系假海洛因。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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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评析]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 第2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待回内地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处罚.
    A.洗钱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答案:D
    解析:
    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 第3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

  • 第4题:

    孙某和杨某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从孙某处购买房屋一套,价款为人民币500000元,10日后交货,随后二人去相关部门进行了预告登记。次日,张某找到孙某,表示也想购买该房屋,并承诺付给孙某700000元人民币。孙某当场便和张某签订了合同,并和张某办理了登记手续。根据规定,该房屋应当归(  )所有。

    A.孙某
    B.杨某
    C.张某
    D.杨某和张某共同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虽然孙某和张某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孙某和杨某事先进行了预告登记,孙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其行为无效,张某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孙某和杨某二人尚未对房屋买卖进行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杨某对房屋也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归孙某。

  • 第5题:

    被告人周某,男,32岁。被告人周某好逸恶劳,又一心想发大财,于是便打起了 歪主意。周某从云南某地出境到达缅甸境内,用6000元人民币向当地的毒贩购买500克海洛因。周某回国后将海洛因分成小包出售,获利1万元。一次周某出售毒品时被查获。经査,周某所贩毒品为假毒品。
    请分析: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


    答案:
    解析:
    【详解】
    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主观上有将毒品出卖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 毒品倒卖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周某所卖毒品是假毒品,而其主观上认为是真毒品,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对周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