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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A.走私罪B.行贿罪C.受贿罪D.走私罪共犯

题目

第 60 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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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更多“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 ”相关问题
  • 第1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评析]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 第2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待回内地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处罚.
    A.洗钱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答案:D
    解析:
    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 第3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4题:

    甲向乙借钱,并告诉乙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乙一笔钱。乙便把钱借给甲。对乙,应以( )处罚。

    A.走私罪

    B.受贿罪

    C.行贿罪

    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A
    解析:乙明知甲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罪名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

  • 第5题:

    甲向乙借钱,并告诉乙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乙一笔钱。乙便把钱借给甲。对乙(  )应以处罚。
    A.走私罪
    B.受贿罪
    C.行贿罪
    D.走私罪共犯


    答案:A
    解析:
    乙明知甲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罪名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