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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

题目

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何××指挥工人拆除着火现场的第四家房屋后,形成了隔离空道,使大火蔓延至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肯定牺牲了较小的合法利益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再从避险的目的、起因及对象等条件看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气象局在机关院内铺设管道,由甲工程队负责施工,在马路边上违规码放管线,当某乙(7岁)经过此地时,管线塌落,造成某乙当场死亡。对某乙的死亡,责任者是( )。

    A.某气象局

    B.甲工程队

    C.某气象局和甲工程队

    D.某气象局、甲工程队和乙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B
    B。本题考查堆放物品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2题:

    某建筑施工队队长王某安排架子工李某上三层楼外侧搭设脚手架,李某向其要安全带,队长说才三层楼高,没必要。李某拒绝上三楼搭脚手架,队长王某随后即扣发了李某3天工资。根据《安全生产法》,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权利。

    A.知情权
    B.批评、建议、检举权
    C.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D.紧急撤离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3题: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要规定之一即“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刑诉解释》第385条中有所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律对该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

  • 第4题: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的钱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由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予处罚。

  • 第5题:

    某建筑施工队队长陈某安排架子工叶某上3楼外侧搭设脚手架,叶某向其要安全带,队长说才3层楼高,没必要。叶某拒绝上3楼搭脚手架,队长陈某随后就扣发了叶某3天工资。依据《安全生产法》,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叶某的( )。

    A.知情权
    B.批评、建议、检举权
    C.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D.紧急撤离权

    答案:C
    解析: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