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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简述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案:
    解析: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省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 第2题:

    简述清末诉讼制度的改革。


    答案:
    解析:
    【详解】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为配合官制改革及一些新的诉讼法规的颁行,清政府对相传已久的旧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虽然由于守旧势力的干预和影响,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诉讼法律、法规的修订步履维艰,但也初步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和法律术语。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推行的司法改革,如同整个“变法修律”、“预备立宪”活动一样,大多停留在文字上,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这些诉讼制度上的改良与改进的意义,仅在于为中国司法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过程积累了材料,准备了舆论,提供了初步的基础。

  • 第3题:

    简述英国撒切尔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
    第一,机构改革诱发因素的多样性。
    第二,机构改革的目标主要集中于促进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有利于实现财政控制。
    第三,机构改革以功能的合理划分为基本原则。

  • 第4题:

    下列有关清末司法体制变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后,法部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B、观审制度是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中确立的
    C、根据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D、清末实行审检分立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检察厅,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

    答案:C
    解析:
    (1)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因此,A项错误。(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而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才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它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因此,B项不正确。(3)根据领事裁判权,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诉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4)清末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因此,D项不正确。

  • 第5题:

    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原因。
    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被迫实行“变法”、“新政”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内外矛盾并没有因为进行的政治欺骗而缓和或减轻。统治阶层内部的改良派,以及与清朝廷既有共同利益,又存在重大分歧的西方列强,对清政府的顽固也十分不满,国内外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宪制的呼吁越来越强烈,面对越来越强烈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更大的欺骗活动,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
    1905年清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的政治情况,五大臣出洋考察的结论之一:立宪是历史发展的潮流,“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结论之二:立宪是“救危亡之方”。结论之三:“立宪政体,利于君,可使皇权永固”。它们还举例了日本的立宪制来说明。结论之四:中国立宪可参考德国、日本国政体。
    在统治集团有关立宪结论中,载泽还提出了立宪三大利:“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减轻,三是:内乱可弭”。西太后仔细考虑了五大臣考察的奏折,经过七次召见一系列的秘议,终于与1906年九月一日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清廷在上谕中强调,预备立宪应该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其真实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尊君爱国”,“尊崇秩序”,而并非真正“立宪”或“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