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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

题目

.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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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开设了“王饼”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王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王饼”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王饼”标识

    B.如肖某注册“王饼”商标后立即起诉王某侵权,王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王某的在先权利,王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王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答案:B
    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肖某注册了“王饼”商标后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王某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外地开设新店时,不能使用“王饼”标识。

    C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王某应当在5年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D项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肖某仅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可。

  • 第2题:

    王某意外死亡,没有立下遗嘱,留下300万的遗产,妻子有固定工作,母亲由哥哥一家照顾,王某还有一个五岁的女儿,如果你为王先生准备一份遗嘱的话,则你认为他的( )应获得较多的遗产。


    A.妻子

    B.女儿

    C.哥哥

    D.无法判定

    答案:B
    解析:
    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先生的妻子有工作,母亲有人赡养,而女儿没有收入来源,应当给予其照顾,在分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 第3题:

    《画皮》中王生的妻子是()。

    A.芸娘

    B.王氏

    C.陈氏

    D.画皮


    陈氏

  • 第4题:

    王某的丈夫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进看守所,看守所警察肖某见王某长得漂亮,便哄骗她说自己可以将李某弄出来,但作为对价王某必须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救夫心切,便答应了肖某的要求,但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肖某并没有将李某放出。则关于肖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招摇撞骗罪
    D:构成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首先,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并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可以排除D选项。其次,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本案中肖某并未编造自己虚假的身份,故不构成本罪,因此C选项错误。最后,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确定肖某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王某的承诺,即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是否会影响承诺的效力。这种情况仅仅和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A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D。

  • 第5题:

    126、王某为报恩,于是抚养其牺牲战友瘫痪在床的儿子贾某,临终前王某拟定遗嘱,将全部遗产的一半留给其儿子王亮,证明遗产有亲女儿和妻子平分,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因王某已经拟定了遗嘱,后面遗产应当按照遗嘱

    B.因王某未在遗嘱中留给贾某部分遗产,王某的遗嘱无效

    C.因在分割遗产时给贾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剩余遗产按照遗嘱处理

    D.应由贾某王某的儿女和妻子平分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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