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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

题目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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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_______。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本题中,李军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自行放弃中止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所以选择C选项。

  • 第2题:

    韦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韦某用尽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査看,与韦某撞个正着。韦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逃走。回到家中后,韦某恐保安员醒来后报警,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韦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韦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为抢劫罪
    C.韦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D.对韦某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韦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韦某使用各种方法都无法打开保险柜,这是因为犯罪人主观因素之外的原因没能完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B选项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韦某将保安打晕后逃跑,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定罪处罚。D选项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题选择ABD

  • 第3题:

    甲蓄意盗窃,于某日深夜窜至一单位财务室,但打开保险柜后却发现空无分文。甲的行为构成手段不能犯未遂。


    正确

  • 第4题:


    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


    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


    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 第5题:

    张某准备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他邀约李某帮助他去望风。李某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