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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题目

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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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是某政府办公室主任。一日,他利用掌管库房钥匙之便,趁无人之际将单位的一台价值八万元的仪器偷走,后案发。李某的行为已构成( )

    A.盗窃罪

    B.贪污罪

    C.渎职罪

    D.挪用公款(物)罪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_______。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本题中,李军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自行放弃中止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所以选择C选项。

  • 第3题: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2月7日晚9时许,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现金(9000元)。于是,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向厂保卫股报案。第三天上午8时15分,人们在小试验室找到了小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沈某的犯罪属哪种形态?为什么?


    B 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科学标准应当是看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而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盗窃物的犯罪结果。而“非法占有财物”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盗窃行为人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因而,应以犯罪行为人是否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作为既遂与否的区分标准。当然,“实际控制”并非指该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中,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财物就可以。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因此,在本案中,张某拥有保险柜的实际控制权,且张某已满18周岁,以非法占有工厂财产为目的,构成犯罪故意,所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 第4题:

    张某和李某合谋盗窃一仓库,由张某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张某将钥匙交给李某以后,约定当晚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张某因害怕事发后受处罚,未到仓库门口与李某会合。李某遂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窃得总价值1万元的货物,销赃时,张某分文未要。对于张某的行为定性准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李某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

  • 第5题:

    甲与李某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李某。但甲后来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李某还回钥匙。李某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李某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8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李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盗窃罪及共同犯罪。详解: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和李某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李某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李某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