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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题目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相似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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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田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田某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田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某。现田某无力偿还欠款,孙某以田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田某的赠与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既可以追加杨某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正确答案:B
    B。

  • 第2题:

    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的,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 第3题: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800元,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某偿还王某。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第4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 第5题:

    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告知其亲人,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王某就应当履行协议。本案中,王某欲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王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个月内便主张了撤销权,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而书面遗嘱则因遗赠扶养协议被依法撤销而生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没有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于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他方遭受损失,没有损失,则没有损害赔偿;须一方损失与他方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虽然被撤销,且孙某有欺诈行为,但是王某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而且还得到孙某三年时间的照顾,王某也并没有不满意之处,所以,王某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虽然合同被撤销,但是毕竞孙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施了三年的扶养行为,这应当被认为是原合同的履行部分,而这部分履行虽然不是具体的财产,但是孙某却为此进行了支出,且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被撤销,因此,孙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及其行使期限);《继承法》第5条(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也就要受到合同法调整,故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有损失等要件,但无过失有损失、有过失无损失、无过失无损失等都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 第6题:

    孙某和张某共同举办了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幼儿园,由张某担任园长,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

    A. 张某
    B. 孙某
    C. 孙某和张某
    D. 教职工大会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本题中,张某担任园长,故张某为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 第7题: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 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 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 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 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正确答案:D

  • 第8题:

    王某承租一大酒店,某日该人对酒店服务员李某称孙某欠债不还,令其从学校绑架孙某之子作为人质,逼其还债。李某信以为真,遂将孙某之子骗出后关押到酒店地下室。后王某又指使赵某打电话向孙某勒索100万元。赵某依言打出勒索电话。当王某再次要赵某打勒索电话时,赵某害怕,予以拒绝。孙某之子被扣押于酒店地下室72小时。本案中,该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 A、王某、赵某构成绑架罪,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 B、王某、李某、赵某构成绑架罪
    • C、王某、李某、赵某均犯罪既遂
    • D、王某、李某犯罪未遂,赵某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张某和王某夫妇俩因殴打陈某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和王某夫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后,继而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的诉讼参加人有()。

    • A、原告张某和王某夫妇
    • B、被告某公安分局
    • C、被告复议机关
    • D、第三人陈某

    正确答案:A,B,D

  • 第10题:

    王某与陈某共同经营一歌舞厅被公安消防部门处罚,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是()。

    • A、原告
    • B、被告
    • C、第三人
    • D、原告或者第三人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多选题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因赵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孙某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田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B

    孙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赵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C

    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

    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A

    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

    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C

    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D

    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详解】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是 特定的对象,即城市公交公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 缴交通规费的内容,侵犯了田某、孙某和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8)项的规定提起的诉讼,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属 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 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享有原告资格的条件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解释》第12条和《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1) 项规定,享有原告资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本案中,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完 全满足上述要件,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3.【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 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考点】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对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外 部行政行为。本案中,《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城市公交公司 特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田某等三人的公平竞争权,依法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市政 府将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并中止城区 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决定,只是市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部分职能调整,属于人民 政府在所属行政部门之间进行职权分配的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因此 该项请求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 第14题:

    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作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扰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①必须提交起诉状;②必须缴纳诉讼费用。实质要件包括: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
    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 第15题:

    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孙某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王某要求赔偿。故本题答案选A。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孙某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王某要求赔偿。故本题答案选A。

  • 第16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 第17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 第18题:

    某中学教师孙某和学生王某在课堂上发生矛盾.课后该教师气愤不过.在王某放学回家路上将其打成重伤。对于王某的伤害,依法承担责任的是()。

    A.王某及其家长
    B.学校和孙某
    C.孙某
    D.学校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19题:

    民警孙某和于某在执行查车任务,在检查王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现有可疑之处,便叫王某下车接受盘查,王某突然转身走到车尾箱后拿出了一个皮包就跑,民警孙某喝令王某站住,王某突然从包里拿出一支手枪朝孙某开枪,孙某随即拔枪还击,最后将王某击伤。孙某可以使用武器的合法理由是()。

    • A、王某携带枪支拒捕
    • B、王某暴力袭击警察,危及孙某的生命安全
    • C、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D、王某开枪危害了公共安全

    正确答案:A,B

  • 第20题:

    以下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是()。

    • A、甲和乙系同班同学,一日甲乙发生口角,乙当场殴打甲致其轻微伤
    • B、张某与孙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因孙某家噪声问题与孙发生矛盾,告至公安机关
    • C、王某与田某一直有矛盾,王某3次将田某打伤
    • D、学生丙某因翻看同桌丁某日记而发生争吵,丁某遂殴打丙某致轻微伤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是原告 
    • B、葛某是被告 
    •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单选题
    某学校教师孙某和学生王某在课堂上发生矛盾,课后教师孙某气愤不过,在王某放学回家的路上将其打成重伤。对于王某所受伤害,依法承担责任的是()。
    A

    王某及其家长

    B

    学校和孙某

    C

    孙某

    D

    学校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与陈某共同经营一歌舞厅被公安消防部门处罚,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是()。
    A

    原告

    B

    被告

    C

    第三人

    D

    原告或者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