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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试述工会的性质。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述职工福利的性质。


    参考答案: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劳动法》第76条为职工福利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从法律上保证了职工享有职业福利权,同时明确了职工福利的性质。即职工享有职业福利的权利,一方面,它是以其向社会提供过正常劳动为依据;另一方面,它又不适用按劳付酬的原则,不直接以劳动量确定福利待遇的高低,属于物质帮助性质。

  • 第2题:

    试述智力测验的性质。


    正确答案:
    智力测验是心理测验的一种,心理测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智力测验都具有。
    (1)心理测量的对象是心理特质
    心理测量中作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属性,称心理特质,智力测验所测量的智力也是一种心理特质。心理特质指的是使一个人对于较广泛的一类情景稳定地做出同一反应的心理特点,它是建立在对人类大量相似行为进行观察的基础之上的一种科学构想,它是心理学家用以描述或解释行为的工具,不是客观事物。
    (2)对心理特质的测量是间接的
    心理特质作为一种科学构想本身是抽象的,不可能直接观察到,因而对它的测量只能是间接的,即从行为样例中推理得出。
    (3)心理测量具有误差
    任何测量,无论是物理的抑或心理的都会出现误差。心理测量的误差尤为突出。因为心理测量是从对一个行为样本的观察中获得数据,再去推论得出结果,从部分推论整体,用以解释一个人的心理特质,自然不会百分之百的准确。同时,这有限的观察数据又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得的,引起误差的因素多种多样,即便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从对心理特质的理论说明到计分、评分和结果解释各个环节上,都会有误差出现。
    (4)心理测量工具的适用性与社会文化背景有关任何心理测验的适用性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它在测验编制开始时就已确定,依据测验的目的,适合于使用该测验的被试团体称为目标群体。任何心理测验也只有当它被应用于它所适用的目标群体时,才能显示出它的效能。由于人的心理在不同文化、教育和社会环境中有很大差异,如果把一个测验应用于目标群体之外的个人或团体,那么使用其原有的常模来做评定就很不恰当,会对结果做出既不客观、又不公正的判断。由于社会因素的影响,甚至在同一个社会文化团体中,不同性别或不同年龄的受测者对同一个测验的反应也不一致。

  • 第3题:

    试述肉的宏观和微观结构。 试述肌原纤维的机构和性质。 试述肉中水分的存在形式。 试述肌球蛋白的结构和性质。


    肌肉结构:骨骼肌、平滑肌、心肌 宏观构造:a.肌束b.肌肉块 微观构造:a.粗细肌丝b.肌原纤维c.肌细胞

  • 第4题:

    试述工会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工会的权利


    参考答案: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第一,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第三,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第四,监督权。工会改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监督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享有监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及工会组织法定权益的遵守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第五,协商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第六,劳动争议处理权。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会的义务:第一,维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第二,监督义务。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改造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第三,支持义务。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

  • 第5题:

    试述课程标准的性质。


    答案:
    解析:
    (I)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构的行为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特别是知 识点或单项技能的具体规定(如教学大纲或内容要领等)。它涉及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三个领域, 而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要求。
    (2)课程标准主要规定某一学段或年级所有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或在自己的努力下都能达到的要 求,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共同的、统一的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3)课程标准主要服务于评价,是对国家或地方的课程质量、学校教育质量、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 习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因此,描述学习结果的行为动词应该是可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 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不可及的。
    (4)课程标准隐含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方案(课程)的开发者的观念,它为课程实 施者(如教师、学生)作为独立主体参与教育过程,使课程具备生成性、适应性成为可能。
    (5)课程标准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质量的主要标志,它统领课程的管理、评价、督导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