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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刘某为同事,某日因琐事口角而动手,郑某将刘某打伤。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刘某受伤与郑某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没有证据证明,后经补充侦查仍然不能得到充分证明,以下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B、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发现充分的证据后,应当提起公诉C、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经检察长决定,可以撤销案件

题目
郑某与刘某为同事,某日因琐事口角而动手,郑某将刘某打伤。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刘某受伤与郑某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没有证据证明,后经补充侦查仍然不能得到充分证明,以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发现充分的证据后,应当提起公诉

C、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经检察长决定,可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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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郑某是房屋所有人,与国苏公司签订合同,由国苏公司给自己安装空调。国苏公司指派自己的员工刘某为郑某安装空调。一日,因下大雨,空调主机掉落砸伤行人杜某。事后查明,空调主机安装是因刘某疏忽导致安装不稳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国苏公司追偿
    B、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刘某追偿
    C、国苏公司承担责任,郑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D、郑某与国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郑某赔偿后可以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由单位国苏工程承担责任。所以,郑某赔偿后可以向国苏公司追偿。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C选项、D选项均错误,当选。

  • 第2题: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A.郑某 B.王某
    C.郑某的父母 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3题:

    3、张某因琐事将刘某打成重伤,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以下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控诉证据的是哪一项?

    A.刘某伤情的鉴定意见

    B.张某关于刘某系自己摔成重伤的辩解

    C.张某用于殴打刘某的竹棍

    D.证人潘某就张某殴打刘某过程的证人证言


    正确

  • 第4题:

    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答案:A
    解析:
    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刘某为无业游民。一日刘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进城务工的女子郑某骗至其住处,打算将其卖到山区。在郑某被其关押在其住处期间,刘某多次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并强迫其接待嫖客多人。最后刘某将其以5000元的价格卖到山区。关于刘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B.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C.刘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D.对刘某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B,C,D
    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本题中,刘某对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并强迫其接待嫖客多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再以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