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更多“如何认识创业中的失败?怎样避免和减少失败? ”相关问题
  • 第1题:

    二、从何小灵的创业失败与成功的经历讨论刚走出校园不久的大学生如何减小创业失败的风险?


    A

  • 第2题:

    创新创业失败时如何分配责任与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 ①《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合伙企业法》第38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40条同时确认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③就合伙型联营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联营各方作出专门约定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即采分担主义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 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就会出现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时的顺序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之别。 ①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 ②补充连带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 ③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补充连带主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这里“亏损额”是指合作组织或合伙财产总额以外的损失。 (3)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实现顺序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必然涉及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之别。 ①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 ②双重优先权原则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③我国审判实践采双重优先权原则即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1)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①《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②《合伙企业法》第38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40条同时确认,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③就合伙型联营,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联营各方作出专门约定,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即采分担主义,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就会出现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时的顺序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之别。①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②补充连带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③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补充连带主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这里,“亏损额”是指合作组织或合伙财产总额以外的损失。(3)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实现顺序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必然涉及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之别。①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②双重优先权原则,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③我国审判实践采双重优先权原则,即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

  • 第3题:

    股权分配失败如何导致创业失败?


    管理不善;缺乏相关技能、知识和经验;市场营销问题;营业地段不理想

  • 第4题:

    1、你对大学生创业失败是如何看待的?


    B

  • 第5题:

    你对大学生创业失败是如何看待的?


    狂妄自大,盲目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