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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子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题目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子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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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 第2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便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养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万元现金的收条(事实一)。石某随后离开。宋某为灭口将王某杀害(事实二)。几天后,宋某持养猪厂转让协议和收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接管养猪场(事实三),王某儿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踪为由报警。遂案发。请回答以下问题。


    1.事实一是否构成绑架罪,为什么?
    2.如果认为事实一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事实一不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
    3.事实二中,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是否需要与前罪并罚?
    4.石某是否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为什么?
    5.事实三中,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该罪是否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事实一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宋某和石某并没有以王某为人质向王某的家人勒索钱财。
    2.本案中,宋某和石某逼迫王某在协议上捺印、写收条的行为的实质是强行建立一个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罪。
    3.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不是“因抢劫而致人死亡”,所以应该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这超出了他们的共同犯意。杀人行为发生在石某离开之后,他对此并无犯意。所以,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
    5.宋某构成诈骗罪。由于本案中的抢劫罪和诈骗罪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所以二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应该数罪并罚。另外,宋某诈骗的对象并非王某,而是王某的儿子,这也说明这是独立的另一个犯罪。

  • 第3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即不法侵害已不可能侵害法益后再进行防卫)

    D.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还未开始就进行防卫)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 第4题:

    宋某持三棱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棱刮刀砸在宋某头部,宋某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棱刮刀将宋某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解析:宋某对王某持刀抢劫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在其实施过程中,王某夺刀并砸在宋某头部致使其昏迷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在宋某昏迷失去侵害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王某将宋某杀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 第5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精解】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仅仅是在防卫的限度上存在区别,成立特殊防卫同样要求满足一般的正当防卫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昏迷后,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杀害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