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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和刘某均为某批发市场摊主,因刘某曾向市场管理员检举宋某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行为,宋某怀恨在心。一日傍晚,刘某正在收摊,宋某走过来有意碰倒刘某的摊子,并撸起袖子对刘某说:“别看你挺大个儿,跟我单挑你还差远了。”刘某顿时火起,抡拳打宋某,宋某挨了两拳后,一边喊:“可是你先动手的,”一边掏出事先拿好的三棱刮刀刺向刘某胸部和腹部,致使刘某重伤。问: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题目

宋某和刘某均为某批发市场摊主,因刘某曾向市场管理员检举宋某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行为,宋某怀恨在心。一日傍晚,刘某正在收摊,宋某走过来有意碰倒刘某的摊子,并撸起袖子对刘某说:“别看你挺大个儿,跟我单挑你还差远了。”刘某顿时火起,抡拳打宋某,宋某挨了两拳后,一边喊:“可是你先动手的,”一边掏出事先拿好的三棱刮刀刺向刘某胸部和腹部,致使刘某重伤。

问:

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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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王某两人预谋杀害宋某,便将毒药投入宋某的酒中。宋某将酒喝后,安然无恙。其后查明原因是该毒药系存放太久,已经失效。张某、王某二人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某外国恐怖组织成员李某到我国某地招募成员,意欲实施恐怖活动的培训,并建立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机构。入境后即被他人告发,李某被我公安人员抓获。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C.胡某意图贩卖毒品,因缺乏毒资,故到其朋友家借钱,后因涉及其他案件被警方拘留,交代了上述行为。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D.杨某欲杀死刘某,某日晚手持一支手枪(内有10发子弹)前去杀刘某。第一发子弹没有打中刘某,第二发子弹打中刘某的腹部,刘某随即倒地,痛苦不堪。杨某见状,未再继续开枪,并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刘某仍有轻度残疾。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D
    A项中张某、王某二人想杀死宋某,将失效的毒药误当作有效的毒药去杀宋某,没有产生其死亡的结果,是犯罪未遂。以犯罪本身是否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进一步分为手段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是由于犯罪手段的不能而导致的未遂。对象不能犯是指由于对象的错误而导致的未遂。A项说法正确。B项中李某的行为属于为实施、组织恐怖活动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故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B项说法是正确的。C项中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是为贩卖毒品罪制造条件的行为,故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C项说法正确。D项中杨某在向刘某开两枪后,仅造成刘某伤害的结果,刘某并没有死亡,杨某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开枪杀死刘某,所以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杨某出于对刘某的怜悯之情,并没有继续开枪,属于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D项说法错误,依题意,当选。

  • 第2题:

    2004年5月,刘某与A村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合同约定刘某承包刘家坟地块6.5亩,承包期为30年。同年9月刘某又与宋某签订了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承包刘家坟地块中的耕地部分(4.6亩)土地经营权以每亩0.5万元有偿转让给宋某所有,并由宋某承担每年向A村交纳土地承包费用,期限为28年。合同签订后,宋某一次性给付刘某转让费2.53万元。后来,宋某每年按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村委会均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

    问:刘某与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答案:
    解析:
    合法。刘某已与A村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实际上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刘某某在依法取得合同约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可以合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可以得出刘某与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是合法的。

  • 第3题:

    宋某等人连环犯罪案件


    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两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二百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4.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5.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6.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答案:
    解析:

    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


    2.构成犯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对单位不进行处罚。


    3.我国具有管辖权。由于宋某是中国公民,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不能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国际列车不是我国的延伸领土。


    4.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5.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6.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7.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


    共同犯罪中,共犯在相同的罪名下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对覃某在本案中中途退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金某、刘某、黄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需要仔细分析。覃某中途退出,刘、黄二入主动放弃犯罪,对覃某来说是其意志之外的因素,也即覃某没有杀害被害人,未得逞是因为其意志之外的因素造成,因此覃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同理,对于金某来说,故意杀人未得逞,也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金某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出题人往往希望将各共同犯罪人的罪名设定为不同的罪名,或者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法定量刑情节设定为不相同,以此增加考题的难度。基于此,出题人常考的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部分共同故意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2)超出共同故意范围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



  • 第4题: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购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正确答案:BC
    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第5题:

    刘某的一只羊走失,被宋某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个月后被刘某发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刘某有权请求宋某返还走失的羊

    B.宋某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刘某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

    C.刘某和宋某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D.宋某取得羊的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刘某有权请求宋某返还走失的羊,而宋某则有权要求刘某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宋某没有为刘某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刘某与宋某间不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故本题答案选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