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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B.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C.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
    D.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答案:A
    解析: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2题: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

    A.10年
    B.15年
    C.20年
    D.25年

    答案:C
    解析: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3题: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年。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 第4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年。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城乡规划的制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5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乡规划的依据?( )

    A.城关镇总体规划
    B.县总体规划
    C.城市总体规划
    D.镇总体规划
    E.村庄规划

    答案:D,E
    解析:
    乡规划要依据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上位总体规划。

  • 第6题:

    简述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


    正确答案: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是对城镇的一种长远规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在规划实施的20年间,城镇的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中总会不断产生新的情况,出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影响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作为指导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是正常的。目前,修改规划的程序不规范,修改规划的成本过低,致使随意改变规划和违规建设在一些地方还较严重。为了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本条对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方可依法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必须在规划中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上位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时,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相应的下位规划,否则就会造成上下位规划之间的脱节。因此,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情形。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行政区划是国家的结构体制安排,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关的地方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城乡规划的区域范围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定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与行政区划及城乡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在该行政区划调整后,就应及时根据情况作出规划修改。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铁路工程、水电工程等,往往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对国家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会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从规划的角度而言,重大建设工程对城镇发展、用地布局以及基础设施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划修改。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经评估确认规划规定的某些目标和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由于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变化,造成城市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等的重大变更,就要及时依法对规划进行修改。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授权性的规定。除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外,本条将是否修改城乡规划的其他情形授权给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哪些,需要在实践中由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二、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情形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首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按照有关规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在专题报告中应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的重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这些强制性内容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也就是说,修改后的规划的报批程序同制定规划的报批程序是一致的,即: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当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7题: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正确答案:20

  • 第8题: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

    正确答案: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是对城镇的一种长远规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在规划实施的20年间,城镇的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中总会不断产生新的情况,出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影响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作为指导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是正常的。目前,修改规划的程序不规范,修改规划的成本过低,致使随意改变规划和违规建设在一些地方还较严重。为了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本条对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方可依法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必须在规划中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上位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时,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相应的下位规划,否则就会造成上下位规划之间的脱节。因此,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情形。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行政区划是国家的结构体制安排,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关的地方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城乡规划的区域范围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定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与行政区划及城乡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在该行政区划调整后,就应及时根据情况作出规划修改。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铁路工程、水电工程等,往往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对国家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会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从规划的角度而言,重大建设工程对城镇发展、用地布局以及基础设施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划修改。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经评估确认规划规定的某些目标和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由于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变化,造成城市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等的重大变更,就要及时依法对规划进行修改。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授权性的规定。除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外,本条将是否修改城乡规划的其他情形授权给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哪些,需要在实践中由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二、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情形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首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按照有关规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在专题报告中应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的重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这些强制性内容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也就是说,修改后的规划的报批程序同制定规划的报批程序是一致的,即: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当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下列()类城市的总体规划中不需要编制城镇体系规划。
    A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B

    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C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D

    非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要一般为()。

    正确答案: 20年,5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A

    10年

    B

    15年

    C

    20年

    D

    30年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A、十年
    B、二十年
    C、二十五年
    D、兰十年


    答案:B
    解析:
    见教材P162。

  • 第14题:

    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B: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C: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D: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答案:C
    解析:

  • 第15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16题: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 )。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答案:C
    解析:
    参见(2007)《城乡规划法》第17条。

  • 第17题:

    下列()类城市的总体规划中不需要编制城镇体系规划。

    • A、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 B、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 C、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D、非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要一般为()。


    正确答案:20年;5年

  • 第19题:

    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正确答案:20

  • 第20题:

    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 B、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 C、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D、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填空题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正确答案: 20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的叙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B

    设市政府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C

    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D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  )。
    A

    总体规划

    B

    镇总体规划

    C

    控制性详细规划

    D

    专题规划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