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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的通信软件,使用"点波"牌商标,商标没有注册。2007年4月该地另一公司(乙公司)成立,主要开发通信软件,也拟使用"点波"牌商标,并于2007年5月1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甲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于同年5月25日也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依据我国商标法,()能获准"点波"牌商标注册。A.甲公司B.乙公司C.甲、乙公司都D.甲、乙公司都不

题目
甲公司开发的通信软件,使用"点波"牌商标,商标没有注册。2007年4月该地另一公司(乙公司)成立,主要开发通信软件,也拟使用"点波"牌商标,并于2007年5月1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甲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于同年5月25日也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依据我国商标法,()能获准"点波"牌商标注册。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乙公司都

D.甲、乙公司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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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


    参考答案: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生产“清逸”牌洋甘菊精油,该精油主要提取自洋甘菊,该公司生产的该种精油外瓶及包装上均突出宣传“洋甘菊”,致使“洋甘菊”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能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
    B.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
    C.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可以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D.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商标注册条件和商标转让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虽然洋甘菊是甲公司所生产的精油的主要原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公司生产的该种精油瓶及外包装上均突出宣传“洋甘菊”,致使“洋甘菊”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故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 第3题:

    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的有(  )。

    A.丙公司拟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拟使用“红新月”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C.乙公司拟使用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
    D.丁公司拟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近似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BD: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的名称、“红新月”标志,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2)选项C: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第4题:

    甲公司自2010年底在其生产的洗涤剂上使用X商标,并于2012年9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洗涤剂上。乙公司自2011年底在其生产的洗涤剂上使用相同的X商标,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洗涤剂上。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公司申请的商标

    B、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公司申请的商标

    C、商标局应当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D、商标局应当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抽签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参考答案:B

  • 第5题:

    甲公司生产“清逸”牌洋甘菊精油,该精油主要提取自洋甘菊,该公司生产的该种精油外瓶及包装上均突出宣传“洋甘菊”,致使“洋甘菊”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能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
    B.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
    C.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可以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D.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商标注册条件和商标转让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虽然洋甘菊是甲公司所生产的精油的主要原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公司生产的该种精油瓶及外包装上均突出宣传“洋甘菊”,致使“洋甘菊”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故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