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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13年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使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过设有甲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家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A.75B.77.5C.127.5D.172.5

题目
某居民企业2013年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使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过设有甲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家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75

B.77.5

C.127.5

D.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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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假如企业自2010年起在A、B两国设立分支机构,其2018年应税所得为:
      A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A国税率10%;
      B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B国税率35%;
      假设其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5万和7万企业所得税。
      请计算企业2018年度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50+20)×25%=42.5万元;
      (2)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分国不分项):
      A国扣除限额=42.5×[50÷(100+50+2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2.5×[20÷(100+50+20)]=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7万元,高于扣除限额,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2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2.5-5-5=32.5万元。

  • 第2题:

    某境内饮食服务公司2016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韩国设有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乙分支机构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分支机构分别在韩国缴纳了7.50万元和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该服务公司在我国汇总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48.5
    B.50
    C.55
    D.82.5

    答案:C
    解析:
    韩国的扣除限额=(50+80)×25%=32.5(万元)
    在韩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7.5+20=27.5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企业在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50+80)×25%-27.50=55(万元)。

  • 第3题:

    甲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甲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8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0+60+45)×25%=56.2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60×25%=1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25%=11.2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8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3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56.25-15-9=32.25(万元)

  • 第4题:

    某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境外A、B两国的抵免限额
      A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
      (A国已纳税额10万元,抵免限额10万元,补缴差额2.5万元)
      B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元)
      (B国已纳税额9万元,抵免限额7.5万元,不退超限额)
      (3)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250+2.5=252.5(万元)

  • 第5题:

    某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假如企业自2012年起在A、B两国设立分支机构,其2019年的应税所得具体为:
      A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A国税率10%;
      B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B国税率40%;
      假设其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5万元和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请计算企业2019年其境外所得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案:
    解析:
    (1)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50+20)×25%=42.5(万元);
      (2)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
      A国扣除限额=42.5×[50÷(100+50+2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2.5×[20÷(100+50+20)]=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8万元,高于扣除限额,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3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其境外所得需要补缴税款=17.5-5-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