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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琪、陈辉嗜赌。一日廖琪输光了身上的钱财后,起了恶念。为了得到更多的财物, 廖琪从某小区偷盗一婴儿,向其父母勒索50000元。另,陈辉为了牟利, 从医院产房也偷窃了一男性婴儿,以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问,本案中对廖琪、陈辉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题目

廖琪、陈辉嗜赌。一日廖琪输光了身上的钱财后,起了恶念。为了得到更多的财物, 廖琪从某小区偷盗一婴儿,向其父母勒索50000元。另,陈辉为了牟利, 从医院产房也偷窃了一男性婴儿,以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问,本案中对廖琪、陈辉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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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①廖琪构成绑架罪。②陈辉构成拐卖儿童罪。
更多“廖琪、陈辉嗜赌。一日廖琪输光了身上的钱财后,起了恶念。为了得到更多的财物, 廖琪从某小区偷盗 ”相关问题
  • 第1题:

    吴某因酒后驾车,撞伤了行人廖某。交通警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后,并对双方之间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由吴某赔偿廖某医疗费3000元。廖某事后后悔,要求增加赔偿数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

    A、受理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B、告知廖某另行提起行政复议

    C、以调解生效为由,不予受理

    D、受理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答案:D

  • 第2题:

    廖某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医疗终结后被认定为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并享受抚恤。其依据是( )。

    A.廖某为中级士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7级

    B.廖某为义务兵,残疾等级被评定为8级

    C.廖某为初级士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6级

    D.廖某为高级士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0级


    正确答案:C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的,依照规定享受抚恤。其中,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均可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方可享受抚恤。故选项 A、B、D都不符合享受因病致残抚恤的残疾等级。

  • 第3题:

    廖某,10岁,出生于英国,具有英国国籍。其父亲是华裔英国人,母亲是中国人。2年前,廖某父母在英国离婚,廖某的母亲带廖某回中国定居,并在派出所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廖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廖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关于对廖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怎么适用法律?()

    A.中国或者英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廖某权益的法律

    B.中国法律

    C.英国法律

    D.中国和英国法


    中国或者英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廖某权益的法律

  • 第4题: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齐玉苓等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齐玉苓等为该商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此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之后,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在就读期间,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等在初中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1993年,陈晓琪从商校毕业,其父亲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与原档案中的两表调换。其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在其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均仍然是"齐玉苓". 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之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晓琪停止侵害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问题:(1)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齐玉苓什么性质的权利?

    (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陈晓琪应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对齐玉苓因失去受教育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陈晓琪和其父亲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 第5题:

    廖某,女,30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牛某,女,28岁,医院主任医师;郭某,男,38岁,公安局预审员。廖某平日为人奸猾,爱占小便宜。为此,廖某的小叔子贾某与其常常争吵、抗衡,揭露她的爱占小便宜的短处。1996年6月15号下午,贾某从工厂下班回家,当时廖某及其女儿乐乐(6岁)在家,廖某计上心头,认为报复的好时机终于来到。她偷偷地把6岁的乐乐放在家中,自己装作出去串门。许久,廖某从外面回来,进院就破口大骂贾某奸污了乐乐。当时贾某被骂得莫名其妙,一下子呆住了,连忙争辩说:“我一直在屋里看电视,乐乐在院子里玩,不信你问一下乐乐。”6岁的乐乐刚要说话,被廖某一耳光打哭,拉起乐乐回到娘家。廖某在娘家私下要求其女儿说其被贾某奸污。由于廖某的打骂,乐乐答应。之后,廖某又找到北京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牛某,因廖某与牛某曾是高中同学,关系较好,廖某提出要牛某开一个乐乐被奸的伪证明,牛某立即执笔写了一份乐乐被奸的证明,盖上公章后,交给了廖某。廖某如获至宝,马上向北京市某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派员询问了乐乐和牛某,乐乐依廖某教的那样说了她被“奸淫”的经过,而牛某依然做了假证明。不久,贾某被逮捕。预审中,贾某拒不供认奸淫了乐乐。预审员郭某反复亮出牛某的假证明及乐乐的陈述词,可贾某仍然拒招,郭某为获口供,将贾某吊起,用皮带抽打,用烟头烫伤贾某身上多处。贾某在严刑拷打下承认了自己奸淫乐乐的情况。由于贾某的口供与乐乐的陈述不相吻合,郭某再次拷打贾某。结果,贾某在郭某的数次拷打下,由于身体过度虚弱,最后死在公安局预审处。至此,公安局以贾某死亡而结束此案。
    问:(1)廖某构成何罪?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2)牛某是否构成伪证罪?如果构成,为什么?如果不构成,构成何罪?
    (3)对郭某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捏造贾某奸淫其女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诬告陷害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牛某并不了解案件情况,不是案件的证人,所以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条件,不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牛某明知被告人廖某要陷害贾某而提供帮助,是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牛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牛某应当按照诬告陷害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为了逼取贾某的供述使用暴力致使贾某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