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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法人代表许某是省人大代表。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该公司向B公司提起6次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关系大肆干预司法活动,除一起案件撤诉外,另外五起案件两审均无一例外判决许某获胜。关于许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不应当干预法院判决,但可以在公安机关办案期间表明身份行使特权B.所有选项说法均不正确C.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干预司法活动是许某作为省人大代表的特权

题目
A公司的法人代表许某是省人大代表。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该公司向B公司提起6次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关系大肆干预司法活动,除一起案件撤诉外,另外五起案件两审均无一例外判决许某获胜。关于许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不应当干预法院判决,但可以在公安机关办案期间表明身份行使特权

B.所有选项说法均不正确

C.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干预司法活动是许某作为省人大代表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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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更多“A公司的法人代表许某是省人大代表。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该公司向B公司提起6次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关系大肆干预司法活动,除一起案件撤诉外,另外五起案件两审均无一例外判决许某获胜。关于许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相关问题
  • 第1题:

    许某在某餐馆就餐时,往菜里放了一只小强,要求餐馆免除餐费,并声称要是不免除餐费就将此事大大势宣扬,餐馆不从。许某向区法院起诉餐馆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餐馆调出监控视频显示,是许某自己将小强放入菜中,于是反诉许某要求承担损害商誉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餐馆的请求与许某的请求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不能构成反诉
    B.如餐馆要提起反诉,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C.餐馆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则只能另行起诉许某
    D.如果区法院受理餐馆的反诉,则构成诉的客体的合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诉的合并。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许某的诉讼请求是因,餐馆的诉讼请求是果,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反诉。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B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亦可提出反诉。因此,C选项错误。 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主体合并主要发生在共同诉讼的场合。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数个请求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程序中审理。

  • 第2题:

    2016年3月5日,许某与妻王某商定准备离婚。许某欲多得财产便与同学黄某商议,写了一张虚假借条,内容为:2016年1月4日许某借黄某现金二十万元,约为2016年3月4日还款。黄某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还款。许某告诉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还款,王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此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下列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配合许某外出躲避民警调查
    B.要求民警让黄某一起参加询问
    C.要求民警让许某一起参加询问
    D.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王某了解案情,应当积极作证,故A项错误。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BC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借条是案件的关键证据,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D正确。因此选择D项。

  • 第3题:

    2、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A

  • 第4题:

    2016年3月5日,许某与妻王某商定准备离婚。许某欲多得财产便与同学黄某商议,写了一张虚假借条,内容为:2016年1月4日许某借黄某现金二十万元,约为2016年3月4日还款。黄某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还款。许某告诉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还款,王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此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对许某、黄某涉嫌的犯罪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由法院民庭审理
    B.由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民庭审理
    C.由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
    D.由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民庭侦查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许某与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应由人民法院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此选择C项。

  • 第5题:

    某市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某夜,司机许某酒后驾车,撞毁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并摔入坑道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其损失应()。

    A.许某的损失应由市政公司赔偿

    B.许某的损失由许某自己承担

    C.市政公司和许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担

    D.市政公司的损失由市政公司承担,许某的损失由许某自己承担


    B 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市政公司已经设置了明显的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尽到了警示业务,不承担责任。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是由于第三人许某酒驾,撞毁了警示标志,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