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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管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正在街边摆摊,王某发现城管人员后骑上三轮车迅速逃跑。城管队员试图驾车逼停王某,结果王某为了躲避城管,车辆发生了侧翻,王某受伤,城管人员见王某跌落,并未对其进行相应处理,而是迅速离场。事后,王某因为受伤住院治疗4个月,康复后,将该城管局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非紧急情况下,执法人员不应作出危害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B.王某发现城管人员后立即骑车逃跑,至此执法人员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停留在预备执法阶段C.城管人员为达到执法目的可以适当采用损

题目
某市城管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正在街边摆摊,王某发现城管人员后骑上三轮车迅速逃跑。城管队员试图驾车逼停王某,结果王某为了躲避城管,车辆发生了侧翻,王某受伤,城管人员见王某跌落,并未对其进行相应处理,而是迅速离场。事后,王某因为受伤住院治疗4个月,康复后,将该城管局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在非紧急情况下,执法人员不应作出危害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B.王某发现城管人员后立即骑车逃跑,至此执法人员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停留在预备执法阶段

C.城管人员为达到执法目的可以适当采用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

D.本案中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既不符合依法行政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更违反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更多“某市城管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正在街边摆摊,王某发现城管人员后骑上三轮车迅速逃跑。城管队员试图驾车逼停王某,结果王某为了躲避城管,车辆发生了侧翻,王某受伤,城管人员见王某跌落,并未对其进行相应处理,而是迅速离场。事后,王某因为受伤住院治疗4个月,康复后,将该城管局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李某在屋顶被拆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屋内财产又因雨淋而又受损失,应如何界定赔偿责任?()
    A:城管局应赔偿李某遭受的全部损失
    B:城管局工作人员应赔偿李某遭受的全部损失
    C:李某应承担因不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
    D:城管局有权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所以城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

  • 第2题:


    20 1 3年4月6日上午,无锡某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小区门口有毁绿化带的情况。上午8时许,该局执法队员三人巡视至现场后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绿化带内施工作业,执法队员对此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显示在挖掘机的履带碾压下,部分绿化草木已被损毁。


    根据现场情况,执法队员决定将施工现场的一台u -50 -3s久保田小型挖掘机先予登记保存。当挖掘机即将被拖走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赶到现场,执法队员遂向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拒绝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年4月1 4日,城管局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内容为: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此后一段时间,刘某曾多次至城管局交涉要求返还挖掘机,均未果。同年5月,城管局刊登公告,告知产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城管局接受调查处理。5月1 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一同携带购买挖掘机凭证至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领回了涉案的挖掘机。20 1 3年6月1日,挖掘机所有人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挖掘机系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诉请被告城管局赔偿其挖掘机租赁费、修理费、拖运费、驾驶员工资、扣押期间经营损失等共计3603 80元(刘某仅提交了租赁费和托运费的证据)。


    问题:


    1.王某是否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赔偿诉讼是否有原告资格?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果王某经过了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如果王某向城管局单独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城管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的做法成立不成立?


    4.如果法院确认城管局的扣押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刘某提出的赔偿如何计算?是不是都赔偿?城管局应当在多长期限内赔偿?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王某作为挖掘机的所有人,挖掘机被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为违法,但因其非挖掘机扣押期间的实际经营者,无权请求城管局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对赔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


    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无锡某城管局作出,故无锡某城管局所在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王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3.不能成立,因为201 0年4月29日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确认程序。


    4.法院酌定某城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某租金、运费损失。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由于王某只提交了租赁员、托运员的证据,因此只对此两项赔偿计算赔偿数额。


    【法理分析】


    1.本案中王某作为挖掘机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有权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其挖掘机的行为违法,但因其非挖掘机扣押期间的实际经营者,无权请求城管局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


    2.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 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无锡某城管局所在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3.在之前的国家赔偿实务中,确认程序成为“与虎谋皮”的程序,是申请国家赔偿时很难跨越的“鬼门关”,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卡在这个确认程序上。而通不过这个确认程序,就进入不了国家赔偿的程序。201 2年《国家赔偿法》修正取消了确认程序是重要的变化。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不管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作出赔偿的决定,整个程序都可以继续往下走,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继续向中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二次复议,等于降低了国家赔偿的门槛。


    4.《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 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该案中,除部分租赁费、拖运费以外,其余包括修理费、驾驶员工资等,原告都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加以证明,无法作为《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直接损失的内容,故法院予以驳回处理。


  • 第3题:

    某县城管局以甲摆地摊影响市容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王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王某个人赔偿


    王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 第4题:

    共用题干
    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A:应由王某和张某赔偿
    B:应由城管局赔偿,因王某和张某是职务行为
    C:应由城管局和王某、张某共同赔偿
    D:应由城管局赔偿,因城管局工作人员属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B,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

  • 第5题:

    赵某在某市街道上摆摊,以销售小吃谋生,长期影响交通通行。某周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查处并没收了赵某的摆摊三轮车,赵某不服,欲夺回其车辆,与城管人员发生摩擦,致使一名执法人员倒地擦伤手臂。过程中,围观群众不满城管人员没收其车辆,将城管人员围住不离开,要求将车辆还给赵某,在这种情况下,城管人员向派出所报警。
    城管人员报警后,派出所应该:

    A.迅速出警
    B.到达现场,控制事态
    C.展开调査,带离相关人员
    D.对赵某立即拘留

    答案:A,B,C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因此D是错误选项。接到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出警;到达现场后,控制事态发展。将违法人员带走,因此本题选择AB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