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礼记·大传》:“一日亲亲;二日尊尊。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西周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题目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礼记·大传》:“一日亲亲;二日尊尊。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西周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礼渊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原是一种社会习俗,经夏、商、西周改造整理后,遂成为调整奴隶制社会关系的规范。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第一谓之“亲亲”,就是亲近以父母为首的亲属,第二谓之“尊尊”,就是尊敬以君主为首的贵族。只有实行“亲亲”,才能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才能敬仰宗族,敬仰宗族,才能团结全体贵族,团结全体贵族,才能宗庙严,宗庙严才能重视天下社稷,重视社稷才能使人民安定,人民安定才能财富充足,财富充足才能众志成城,众志成城才能形成礼仪风俗,礼仪风俗形成了才能达到天下大治。
(3)西周统治者总结商纣王倒行逆施、众叛亲离导致的商朝灭亡的教训,认为立法、施政必须贯彻“亲亲”、“尊尊”等礼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规定“亲亲”、“尊尊”制度的意义在于,只有实行“尊尊”、“亲亲”,才能实现其巩固统治国家,维护奴隶主贵族专政的根本目的。
更多“(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唐律疏议·名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答案:
    解析:
    (1)体现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 第2题:

    材料一: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唐律疏议·名例》   材料二: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材料一体现了唐律的何种刑罚原则?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②材料一中允许“收赎”的情况有哪些?   (2)结合材料一,阐述材料二的内涵。


    答案:
    解析:
    (1)①体现了唐律的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三是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②允许“收赎”的情况有: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罪者;三是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四是罪犯将在服徒刑期限内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五是犯罪时年幼,事发时长大者,依上述幼小收赎的规定处理。 (2)“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晚,一年之中有四季,不可或缺;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唐朝立法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了礼刑并用的特征。材料一中唐律规定的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是这一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 第3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汉书·贾谊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后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答案:
    解析: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礼侧重于事前的预防,刑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凡是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严禁的,超出礼的制约范围,则进入刑的惩罚范围,因此,二者互为表里。
    (3)这段文字表明,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才使用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
    (4)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因此,尽管礼与刑规范的侧重点不同,但在确认以及维护奴隶制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巩固宗法等级制度方面确是一致的。

  • 第4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 第5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修律上谕》:“现行通商交涉事宜烦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通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清政府修律的原则、动机与宗旨,集中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在通商交涉事宜繁重的情况下,沈家本、伍廷芳应该根据时局的变化,参考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仔细研究,妥善拟定,修律务必要采用先进的法律制度,同时要适合国情,维护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做到有裨治理。
    (3)这段文字说明,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另一方面又固守中国封建制度的内容,维护伦理纲常,这便是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4)清末修律表现出了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这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 第6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适用原则。
    (2)明律相对唐律而言,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盗贼、贪污等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
    (3)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主要是因为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
    (4)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 第7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5).《修律上谕》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祗(音只——编者注)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为了解决出现的上述问题,清末政府做了哪些工作?


    答案:
    解析:
    清末修律的重点是对刑律的修订,为此,清政府主要做了两项工作:第一,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后一部法典大量引进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则、制度和术语,体现了“采彼所长”。第二,为了维护礼教纲常,清政府不仅在《大清新刑律》正文后附上保守、落后的《暂行章程》附则,而且还在正文保留与“干名犯义”等条文相关的封建残余内容。这两项工作表明了清末政府的保守与落后。

  • 第8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一规定在适用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4)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官当”制度和区分公罪和私罪的刑法原则。所谓“官当”,是指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其用官品或者其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官当”制度始创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沿用于南北朝、隋、唐、宋时期,元、明、清摈弃了该制度。区分公罪和私罪的原则最早确立于《开皇律》,唐朝沿用。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一年。如果犯公罪,一官可以多折抵一年。如果是以官品抵当流罪,原则上是三等流刑同比徒刑四年。以官品折抵徒刑如果仍有余刑不尽的,可以用铜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的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3)“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伺时,按照唐律,官当仅适用于折抵徒罪和流罪,而不适用于死罪本身,这一适用的例外表明,官当的实施以不影响封建统治秩序为限。
    (4)唐律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公罪和私霏。对于公罪,折抵刑罚年限较私罪长,说明了唐朝对官当的适用区分具体情形,其立法宗旨有二:第一,调动官吏的积极性。第二,对公罪、私罪的划分,限制了贵族官僚的肆意妄为,并有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生杀予夺的权利及于己手。

  • 第9题:

    (2010年真题)《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
    (2)试结合引文材料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上述原则?
    (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规定的是唐律适用的类推原则,即对于唐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如何比照有关类似条款定罪量刑的问题。
    (2)对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需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凡应减轻处刑的,应列举重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则应列举轻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重处断。具体而言:一是应“出罪”的,采用“举重明轻”的办法,即应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二是应“入罪”的,采用“举轻明重”的办法,即应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3)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司法官适用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立法对于类推的基本价值取向:既予以认可,以发挥其对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其破坏国家法制。

  • 第10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的大审。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犯,称之为大审。在南京,则命令内守备官员施行。从此以后,大审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
    (3)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明宪宗时成为定制。大审是明朝独有的会审制度。
    (4)大审和其他会审制度一样,都属于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5)由于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第11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断狱律》:“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审讯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审判官在审讯时须先按照规定的“五听”观察被告的心理活动,判断其口供的真伪;对按照“五听”不能决断的案件,可以实行拷讯。违反上述规定的,处杖刑六十。
    (2)唐朝法律规定,认定证据,特别是为了取得口供,允许实施拷讯,并规定了考讯的程序和要求。拷讯制度的确体现了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和野蛮性,但将其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也算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 第12题:

    问答题
    问题二:请对问题一的选答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汇编作品是指汇集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百科全书、选集、文集、数据库等。本题中,郑明将1957~1967年郑宇写给他的家信进行整理,挑选出96封书信,按照落款时间顺序,编辑成《父亲最后的来信》,这一作品为典型的汇编作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名例》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2)这项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2)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 第14题:

    阅读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下面是某教师在执教《对不良诱惑说“不”》中关于“如何战胜不良诱惑”的教学片段。


    问题:请分析该教学片段在贯彻思想品德课程的基本理念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答案:
    解析:
    思想品德课程是一门以初中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综合性课程,思想品德教师在设计课堂教学时需要贯彻这一思想。该教学片段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有以下三个方面。 (1)帮助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初中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自我意识和独立性逐步增强。在初中阶段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品德.树立责任意识和积极的生活态度.对学生的成长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思想品德课程的任务是引领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珍爱生命、感悟人生,逐步形成基本的是非、善恶和美丑观念,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在总结深化环节,通过名人名言的解读分析,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感悟,进行分享活动,正是帮助学生了解社会,参与生活并感悟人生的体现;在拓展思考环节.带领学生签下承诺书,正是帮助学生做负责任公民的体现。
    (2)初中生逐步扩展的生活是课程的基础。思想品德是人在对生活的认识、体验和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初中学生生活范围逐渐扩展,需要处理的各种关系日益增多。思想品德课程正是在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经验的基础上,与他们一起体会成长的美好、面对成长中的问题,为初中学生正确认识成长中的自己,处理好与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提供必要的帮助。在学习新课环节,教师通过播放《4岁小孩吃棉花糖》的视频,以及出示生活中四种常见的不良诱惑,帮助初中生认清生活中的不良诱惑。在初中生逐步扩展的生活经验的基础上,与学生一起面对成长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学生在这样的活动中也积极参与。在拓展思考环节,教师带领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写一则承诺书,也正是基于学生的生活而展开。
    (3)坚持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是课程的基本原则。思想品德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积极实践,国家和社会的要求只有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实践才能为学生真正接受。思想品德课程将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蕴涵在鲜明的生活主题之中,注重课内课外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实践中进行积极探究和体验,通过道德践行促进思想品德的健康发展。在整个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都是在正确的价值观下去引导学生参与课堂,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之后又对学生进行分组,给出体验题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并和同学进行分享,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 第15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日:“《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
    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当时为什么会提出这种问题?


    答案:
    解析:
    这两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末年吏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有深刻认识。在建立明朝过程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在重视传统封建纲纪基础上,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和重典治吏,以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 第16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法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
    (3)这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贪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5)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 第17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日:“《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 第18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5).《修律上谕》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祗(音只——编者注)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这段文字旨在说明什么问题?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这段文字表明,清末修律是在维护伦理纲常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修订。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人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对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从而造成了中西法律的奇怪混合。

  • 第19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都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罪的,如果后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4)这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 第20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3.《晋书.刑法志》:“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服制若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则重,以卑犯尊,处刑则轻。若财产转让有犯,服制若近,处罚若轻。”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
    (2)确立这一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3)举例说明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九族之内亲属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而定罪量刑的制度。
    (2)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的确立,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因此,它实际是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之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人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唐朝将服制定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列入《唐律疏议》;后世出现的“十恶”重罪中,对于不孝、恶逆等严重侵犯亲属的犯罪,都加重处罚;元朝制定的《元典章》甚至首创五服图,而明、清刑律在正文之前附有《五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可见,该制度对后世封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第21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5).《修律上谕》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祗(音只——编者注)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本源在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内容不同,因此刑法的规定也不相同。中国一向重视纲常礼教,因此对于干名犯义等条款,立法时务必予以关切。修律应当扬长避短。凡是关系到有关伦理纲常的条款,不能草率变革。

  • 第22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成立制度。西周时期婚姻成立须按照先后顺序经过的六道繁琐的程序,这六道程序被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发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经过夏、商的发展,至西周臻于完备,六礼是中国古代聘娶婚的渊源。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举行婚礼,要促成两方之好,对上可以侍奉宗庙,对下可以传承后世,因此君子都很重视六礼。举行婚礼,须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主人都要在宗庙摆筵,且在门外迎拜,作揖、礼让并在宗庙举拜,以表明慎重和对婚礼的重视。
    (3)这段文字表明了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贯穿着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的家庭关系。西周时期婚姻成立制度的完备,不仅表明了礼的成熟,而且表明了西周统治者对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稳定家庭关系的重视。“六礼”表明,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完全是买卖包办性质,妇女不仅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而且是父母用钱财进行买卖交易的商品,这体现了宗法关系、男尊女卑和迷信思想。
    (4)六礼不仅在西周的婚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后世的婚姻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 第23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日:“《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
    这两段文字说明了什么立法宗旨?


    答案:
    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因此,他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但无论如何,礼律并用的目的是共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