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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水泥,拒绝接受乙厂的水泥,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乙承诺

题目

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水泥,拒绝接受乙厂的水泥,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

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

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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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 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 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 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 购得水泥,拒绝接受乙厂的水泥,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 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 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已承诺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要约和承诺的认定问题。《合同法》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据此可知,甲的传真构成要 约。另外,《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在本题中,乙厂按照甲公司在要约中提出的要求, 直接将水泥运送到甲公司指定的工地,属于以要约 中指定的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形,故应认定乙厂已经 承诺,合同成立。因此,选项D正确。

  • 第2题:

    甲建筑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同时向A、B、C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收到甲公司函电后,先后向甲回复了函电,在回函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价格。 A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甲公司之前,甲得知B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 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我公司负担。”发出函电的第二天,B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第三天,A水泥厂的50吨水泥送到,甲告诉A厂,其已决定购买B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A厂送来的水泥。A厂以甲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问:

    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甲向A所发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从本案情况看,甲向A发出的函电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A厂送货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对此,甲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因此,本案中,甲公司拒收A水泥厂的水泥,不构成违约。后果应由A厂自负。
    [解题指导] 区分各行为的性质,确定要约、非要约,然后分析合同是否因承诺而成立,最后再确定合同当事人有无违约,无合同关系的无违约。

  • 第3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人民币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这1万元人民币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人民币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人民币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人民币

    答案:C
    解析:
    2019版教材P32页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只是约定,并未签订合同,也并未不履行债务。@##

  • 第4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26 / 2019版教材P125
    主合同与从合同一节的理解。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 第5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公司因急需200吨500号水泥,价格每吨2000元,若有,请传真回复并于3天内发货,货到付款。”乙公司接电后,便于第二天回传真称同意交货,第三天将200吨500号水泥装车发运。双方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 A、甲公司发出电报时
    • B、乙公司回传真时
    • C、乙公司送货到达甲公司时
    • D、乙公司传真到达甲公司时

    正确答案:D

  • 第7题:

    【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在本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以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④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因此本案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函、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函为要约。这些信函都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

  • 第8题:

    下面属于代理有效的代理行为是( )。

    • A、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不仅买了水泥,还同时为甲购买了部分钢材,事后甲对此进行了追认。
    • B、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这项委托给了丙,丙为甲购买了符合要求的水泥。
    • C、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自己厂中生产的水泥卖给了甲。
    • D、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同水泥厂串通后将抬高了价格的水泥卖给了甲。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食品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食品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食品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食品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要约邀请。原因:第一,食品公司并没有对特定的水泥厂发函;第二,函电的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没有特定时间;第三,函电内容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第四,函电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要约。原因:回复的函电内容表示如果食品厂同意则合同即告成立。
    (3)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厂的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应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理由基于以下两点: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价款和价金。而在本案被告的函电中缺少购买水泥的价款,故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正因为被告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而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

    B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

    C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

    D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的问题。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公司因急需200吨500号水泥,价格每吨2000元,若有,请传真回复并于3天内发货,货到付款。”乙公司接电后,便于第二天回传真称同意交货,第三天将200吨500号水泥装车发运。双方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

    甲公司发出电报时

    B

    乙公司回传真时

    C

    乙公司送货到达甲公司时

    D

    乙公司传真到达甲公司时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木材,现因急需木材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类型木材5000m3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木材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木材,拒绝接受乙厂的木材,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

    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

    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已承诺


    正确答案:D
    D。解析:甲公司“按照以往惯例”发出要约,而乙基于合理信赖以行为履行合同,构成有效承诺。

  • 第14题:

    下面属于代理有效的代理行为是( )

    A.甲委托乙去购买水泥,乙不仅买了水泥,还同时为甲购买了部分钢材,事后甲对此进行了追认

    B.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为甲购买了符合要求的水泥

    C.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卖给了甲

    D.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同水泥厂串通后将抬高了价格的水泥卖给了甲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承包商甲向乙水泥厂发出要约,要求从乙处购买100t2.5R的水泥,乙收到要约立即派人按照要约将所需水泥装车运送至甲处,此情形表明乙的承诺方式为()。

    A.通知
    B.行为
    C.习惯
    D.主动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67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 第16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 第17题:

    甲建筑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乙水泥厂发出购买水泥的信函,拟依市价定购水泥1000吨,要求乙水泥厂于2011年8月8日将水泥运至甲公司指定地点,并希望乙水泥厂最迟于2011年6月18日回信确认是否同意出售。乙水泥厂收到信函后经过多次讨论,于2011年6月20日回信确认可以出售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承诺由于超过了2011年6月18日,肯定无效
    B. 该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甲建筑公司
    C. 甲建筑公司收到回信后合同生效
    D. 该承诺由于没有超过2011年8月8日,肯定有效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本题中,甲建筑公司约定的承诺期限是2011年6月18日,乙厂2011年6月20日方作出承诺超出了期限,除甲通知乙厂承诺有效外,否则乙厂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因此,乙厂的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甲建筑公司。

    2011年8月8日交付水泥的时间属于迷惑选项,该时间是合同的履行期限,而不是合同成立作出承诺的期限。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18题: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甲公司愿购贵厂××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贷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 C、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 D、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中被称为什么?


    正确答案: 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 第20题:

    承包商甲向水泥厂乙发出了电子邮件,希望从乙处购买一批水泥,则承包商甲的该行为属于()

    • A、要约邀请
    • B、要约
    • C、承诺
    • D、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8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不成立。
    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若甲公司收到后传真后没有回电,而是直接将100吨0号水泥送到乙公司的某工地,乙公司已经接受,现在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则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成立。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从其亲戚刘某手中获赠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万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马某为此事,共花费了5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

    B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

    C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

    D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出的5000元费用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提货单是记载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
    B项,《物权法》第106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马某取得提货单未支付合理对价,且提货单载明甲厂为水泥的货主,因此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CD两项,《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马某支出的5000元费用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