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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购买一头母牛,双方约定由甲先将母牛牵回家。三天后甲把购牛款送到乙家。甲将母牛牵回家的当天晚上,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第三天,甲送钱到乙家时,告诉了乙此事,乙当即表示小牛应当归自己,对于小牛的归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归属于甲B.归属于乙C.小牛的归属与母牛的交付时间有关D.小牛的归属与购牛的支付时间有关

题目

甲向乙购买一头母牛,双方约定由甲先将母牛牵回家。三天后甲把购牛款送到乙家。甲将母牛牵回家的当天晚上,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第三天,甲送钱到乙家时,告诉了乙此事,乙当即表示小牛应当归自己,对于小牛的归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归属于甲

B.归属于乙

C.小牛的归属与母牛的交付时间有关

D.小牛的归属与购牛的支付时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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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

    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本题中,管理人应当归还作为孳息的小牛,而本人则有支付因管理而付出的500元必要费用的义务。

  • 第2题:

    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

    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答案:C
    解析: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当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本题中,管理人应当归还作为孳息的小牛,而本人则有支付因管理而付出的500元必要费用的义务。

  • 第3题:

    2005年10月10日甲向乙借款2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5年10月13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根据上述情形,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
    B.牛犊应当归乙所有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
    D.牛犊应当归甲所有,乙应当将牛犊还给甲


    答案:A
    解析:
    【精解】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本题答案为C项,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本题答案为A项。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民法理论并未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差异,具体而言,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对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起发生效力。可见,物权变动无论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都与合同无关,就本题而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在10月10日生效,但如果没有移转占有,质权没有成立,即没有发生物权变动,但合同还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对质物所生孳息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牛犊应当归甲所有;而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即在甲还款前,乙对小牛犊有权收取和占有,故B项和D项都不正确。注意:有关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问如何认定孳息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维持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这方面的知识点并未发生变化。此外,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担保法等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 第4题:

    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乙饲养的一头怀崽的母牛。但由于山洪暴发,母牛被水冲走。那么(  )。

    A.只有甲享有合同解除权
    B.只有乙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D.解除权人应当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甲因此而不能实现购买母牛的目的,乙因此而不能实现以母牛换取金钱的目的,甲、乙均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非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

  • 第5题:

    农户甲的一头母牛染上重病,甲即将该牛拉到偏僻野外抛弃。此牛被兽医乙拾得,牵回家精心调养,花去医疗费300余元将牛治愈。又经几个月喂养,此牛还怀上了牛仔。乙见牛精神饱满,于是对外宣称欲以1200元钱出售此牛。农户丙闻听此事,决定购买,但身边只带了800元,遂将钱交给乙并称过几天会带400元钱前来牵牛。当晚乙之子放牛时因贪玩不慎将牛走失。此牛自回农户甲家,甲一见十分欣喜。甲又饲养几天后,此牛产下一牛仔。这日,乙到甲邻居家给其牲畜看病,路遇张某发现甲所牵母牛为其治愈之牛,遂向甲提出将牛及所生牛仔返还自己,甲不允。丙听说此事,也要求获得此牛及牛仔。
    问:(1)此牛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牛仔应归谁所有?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此牛的所有权应归乙所有。母牛所生牛仔也应归乙所有。甲与丙均不可获得该牛的所有权。但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其几个月来的饲养费及牛仔的接生费用。乙获得牛以后,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