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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夫妇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夫妇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产。2010年,马林夫妇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儿子经常因为琐事与父母争吵,而且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女儿对父母非常孝顺。所以2012年,马林夫妇又在两位证人的见证之下录下录音遗嘱,把两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2014年春天,马林夫妇因车祸去世,他们的儿子拿着马林夫妇的自书遗嘱为据,要求继承。马林夫妇的女儿坚持房子是全部留给她的。于是,马林夫妇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  )。A.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B.按录音遗嘱分割

题目
马林夫妇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夫妇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产。2010年,马林夫妇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儿子经常因为琐事与父母争吵,而且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女儿对父母非常孝顺。所以2012年,马林夫妇又在两位证人的见证之下录下录音遗嘱,把两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2014年春天,马林夫妇因车祸去世,他们的儿子拿着马林夫妇的自书遗嘱为据,要求继承。马林夫妇的女儿坚持房子是全部留给她的。于是,马林夫妇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  )。

A.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B.按录音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C.按自书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D.由马林夫妇的子女协商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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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马林夫妇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夫妇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产。2010年,马林夫妇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儿子经常因为琐事与父母争吵,而且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女儿对父母非常孝顺。所以2012年,马林夫妇又在两位证人的见证之下录下录音遗嘱,把两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2014年春天,马林夫妇因车祸去世,他们的儿子拿着马林夫妇的自书遗嘱为据,要求继承。马林夫妇的女儿坚持房子是全部留给她的”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夫妇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问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予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问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关于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考点]遗嘱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应当按照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第2题:

    某村谭某夫妇有一子一女,儿子双耳先天性失聪,夫妇二人以务农为生,如今年老体弱,生活更加困难。女儿远嫁到外省,因车祸造成下肢截瘫,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谭某的哥哥定居在县城,具有城镇户口,但最近因下岗没有了收入来源。以上不属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是()。

    A:谭某的儿子
    B:谭某夫妇
    C:谭某的女儿
    D:谭某的哥哥

    答案:D
    解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 第3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生效。

  • 第4题:

    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已成家,但均未生育子女。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儿成家后一直与蒋先生夫妇共同居住。5年前,女儿因车祸不幸去世,女婿便承担起了对蒋先生夫妇的主要赡养义务。目前,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任何遗嘱。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上述亲属中有关继承蒋先生遗产的是(  )。

    A.妻子、儿子、儿媳
    B.妻子、女婿
    C.妻子、儿子、儿媳、女婿
    D.妻子、儿子、女婿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5题:

    吴先生在自书遗嘱中把自己的一套房子、一辆汽车、存款10万元全部留给妻子。一年后,立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后来,又将汽车卖给了朋友。不久,吴先生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证遗嘱变更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子的处分
    B:房子应按公证遗嘱由儿子继承
    C:吴先生的妻子仍可以继承汽车
    D:吴先生的妻子能够继承的只有10万元存款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公证遗嘱变更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子的处分,房子应由儿子继承。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吴先生将车卖掉的行为,撤销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汽车的处分,吴先生的妻子不能再继承汽车,因此C选项错误。

  • 第6题:


    费某夫妇有一儿一女,老两口一直跟随儿子儿媳生活。但时间长了,婆媳之间的摩擦也接踵而至。为解决矛盾,老两口狠狠心用养老的钱在外边又买了一套小房子搬出去住。但谁知,当儿媳得知老两口的新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老两口的名字时,对老人产生了很大的不满,坚持认为老人是想把房子留给女儿,并声称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老人最近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


    [问题]


    1.请说明家庭系统理论的含义是什么?


    2.上述案例中,费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3.针对费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家庭系统理论是家庭社会工作中运用最广,也最受欢迎的理论,它已成为很多家庭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家庭社会工作构建了评估和干预家庭功能的基本框架。家庭系统理论有三个基本的观点:


    ①家庭成员的问题是由整个家庭不良的沟通交流方式导致的。所有的家庭都是一个社会系统,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②家庭所面临的危机既是机会,也是挑战。一旦某个家庭成员出现“问题”时,不仅这个家庭成员需要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沟通交流方式,对“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也会影响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要求其他家庭成员作出相应的调整。③因“问题”而导致的家庭功能的失调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工作者应让整个家庭成员看到“问题”与家庭成员沟通交流方式之间的关联,并且设法打断这样的沟通交流方式,让家庭成员从相互责备的互动循环方式中摆脱出来,就能有效解决家庭功能的失调。


    2.上述案例中,费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家庭关系问题。与儿媳之间产生矛盾,既包括在一起居住时的摩擦,也包括因新房子的房产证而产生的冲突。②情绪问题。因与儿媳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情绪问题,老两口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由此可能还会带来身体健康问题。③养老问题。老两口搬出去单独居住,年老体衰,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而儿媳又扬言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


    3.针对费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取的介入策略如下:


    (1)协调费某夫妇缓和与其儿媳之间的关系


    ①分别与费某夫妇及其儿媳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真正想法,并协助双方了解对方的想法,消除误会;②让费某夫妇尽可能化解与儿媳共同生活时因小事而产生的矛盾;③对房屋产权的遗留问题,请费某夫妇说明房产证上虽然没有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并不是说就要把房子留给女儿,这只是希望儿子、儿媳能够更好地照顾老两口的一种方式,征得儿子、儿媳的理解;④指导费某夫妇与儿媳双方学习沟通的技巧,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可以充分发挥儿子作为消除双方矛盾的桥梁作用。


    (2)对费某夫妇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与其女儿联系,使女儿多来看望老两口,缓解其情绪压力。


    (3)与儿子和儿媳进行沟通


    向费某夫妇的儿子、儿媳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他们明白老两口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而照料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赡养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与费某夫妇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帮忙照顾老两口。



  • 第7题:

    吴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曾立下公证遗嘱,准备将该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吴先生重病期间,女儿尽了更多照顾责任,吴先生病危时请几个医护人员作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女儿。立下口头遗嘱后,吴先生随即身故。关于遗嘱效力及该房产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遗嘱有效,吴先生儿子继承该房产
    • B、口头遗嘱有效,吴先生女儿继承该房产
    • C、两份遗嘱均有效,吴先生儿子和女儿各分得一半房产
    • D、两份遗嘱均无效,该房产应在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均等分配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某村王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幼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生活困难。女儿在城里工作,生活条件较好。多年来,王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儿子赡养。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非常艰难。为此,王老汉多次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均遭女儿拒绝。关于王老汉夫妇的赡养问题,正确的说法是( )。[2009年真题]

    • A、赡养老人是儿子的责任,女儿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 B、已出嫁的女儿可不承担赡养义务
    • C、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 D、女儿如不继承老人遗产,可不承担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C

  • 第9题:

    一对夫妇生了一个正常儿子和一个色盲女儿,则这对夫妇的基因型分别是()

    • A、XBXB×XbY
    • B、XBXb×XBY
    • C、XBXb×XbY
    • D、XbXb×XBY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问答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采纳哪一份遗嘱?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采纳1992年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因为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村王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幼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生活困难。女儿在城里工作,生活条件较好。多年来,王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儿子赡养。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艰难。为此,王老汉多次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均遭女儿拒绝。关于王老汉的赡养问题,正确的说法是(  )。
    A

    赡养老人是儿子的责任,女儿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B

    已出嫁的女儿可不承担赡养义务

    C

    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D

    女儿如不继承老人的遗产,可不承担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周某2006年做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女儿,2007年自书遗嘱又将该房留给儿子,现周某死亡,关于两份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按公证遗嘱执行

    B

    应按自书遗嘱执行

    C

    都无效,因为相互冲突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店村杨老汉夫妇生育了两子一女。小儿子自幼得了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子在本村务农,生活艰难。女儿大学毕业留在城里工作。杨老汉夫妇多年来一直是由大儿子赡养,现在年事已高,再加上抚养小儿子,生活十分艰难。杨老汉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遭到女儿拒绝。下列关于杨老汉夫妇赡养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女儿如不继承老人遗产,可不承担赡养义务

    B.女儿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C.赡养老人是儿子的责任,女儿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D.已出嫁的女儿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B
    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赡养义务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第14题:

    老张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定居国外,日常生活由女儿照料。去年“五一”期间,老张夫妇和女儿旅游时遭遇交通事故,老张的老伴、女儿死亡,老张生命危急。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老张立口头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孙子和外孙女。经医院全力抢救,老张转危为安,身体逐步康复。女儿去世后,女婿再婚并离开老张。今年五月,老张突发心脏病病故。下列人员中,可作为老张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A:老张的儿子
    B:老张的孙子
    C:老张的外孙女
    D:老张的女婿
    E:老张的儿媳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老张转危为安后,老张的孙子和外孙女不应再按照口头遗嘱继承他的财产。老张的儿媳和女婿均未对其尽主要的赡养义务,故不应继承老张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老张的儿子和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老张的女儿先于老张死亡,故老张的外孙女行使代位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张的遗产。故选AC。

  • 第15题:

    陈先生年事已高,有儿子陈甲和陈乙,女儿陈丙,均已成年。陈先生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陈甲,存款6万元留给儿子陈乙,汽车一辆留给女儿陈丙。对陈先生自己很珍爱的一副古画没有做安排,后来女儿常来探望,陈先生在日记中流露出将古画留给女儿的想法,现陈先生过世,下面关于该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遗嘱没有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安排,所以遗嘱无效
    B:根据日记的记载,古画当属于陈丙
    C:对于陈先生没有安排的财产使用法定继承
    D:因为陈先生在日记里对财产重新作了安排,所以之前所立遗嘱失效

    答案:C
    解析:
    只要遗嘱设立符合法定条件就属有效。本案中日记不能作为正式的遗嘱,所以对于没有安排的财产应该使用法定继承。

  • 第16题:

    张某非常重男轻女,去世前写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儿子。张某去世时,儿子14岁,女儿8岁。该遗嘱的效力是()。

    A:部分无效
    B:全部无效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缘由,遗嘱必须遵守该条款的规定。如果遗嘱有违反该条款的部分,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

  • 第17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关于林先生遗嘱的见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治医师为合格的见证人
    B:二儿媳既是代书人又是合格的见证人
    C:二儿子是合格的见证人
    D:二儿子不能担任见证人、二儿媳可以担任见证人

    答案:A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18题:

    彭某夫妇有一儿一女,老两口一直跟随儿子儿媳生活。但时间长了,婆媳之间的摩擦也接踵而至。为解决矛盾,老两口狠狠心用养老的钱在外边又买了一套小房子搬出去住。但谁知,当儿媳得知老两口的新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老两口的名字时,对老人产生了很大不满,坚持认为老人是想把房子留给女儿,并声称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老人最近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
    【问题】
    1.上述案例中。彭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2.针对彭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上述案例中,彭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家庭关系问题
    与儿媳之间产生矛盾,既包括在一起居住时的摩擦,也包括因新房子的房产证而产生的冲突。
    (2)情绪问题
    因与儿媳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情绪问题,老两口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由此可能还会带来身体健康问题。
    (3)养老问题
    老两口搬出去单独居住,年老体衰,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而儿媳又扬言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
    2.针对彭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取的介入策略如下:
    (1)帮助彭某夫妇缓和与其儿媳之间的关系。
    ①分别与彭某夫妇及其儿媳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真正想法,并协助双方了解对方的想法,以消除误会;
    ②让彭某夫妇尽可能化解与儿媳共同生活时因小事而产生的矛盾;
    ③对房屋产权的遗留问题,请彭某夫妇说明房产证上虽然没有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并不是说就要把房子留给女儿,这只是希望儿子、儿媳能够更好地照顾老两口的一种方式,征得儿子、儿媳的理解;
    ④指导彭某夫妇与儿媳双方学习沟通的技巧,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可以充分发挥儿子作为消除双方矛盾的桥梁作用。
    (2)对彭某夫妇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与其女儿联系,让女儿多来看望他们,缓解其情绪压力。
    (3)与儿子和儿媳进行沟通。
    向彭某夫妇的儿子、儿媳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他们明白老两口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而照料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赡养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与彭某夫妇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帮忙照顾老两口。

  • 第19题:

    周某2006年做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女儿,2007年自书遗嘱又将该房留给儿子,现周某死亡,关于两份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公证遗嘱执行
    • B、应按自书遗嘱执行
    • C、都无效,因为相互冲突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一对夫妇,其儿子正常,女儿为患红绿色盲。则这对夫妇的基因型是()

    • A、XbY和XBXB
    • B、XBY和XBXb
    • C、XBY和XbXb
    • D、XbY和XBXb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B、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C、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多选题
    老张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定居国外,日常生活由女儿照料。去年“五一”期间,老张夫妇和女儿旅游时遭遇交通事故,老张的老伴、女儿死亡,老张生命危急。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老张立口头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孙子和外孙女。经医院全力抢救,老张转危为安,身体逐步康复。女儿去世后,女婿再婚并离开老张。今年五月,老张突发心脏病病故。下列人员中,可作为老张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2013年真题]
    A

    老张的儿子

    B

    老张的孙子

    C

    老张的外孙女

    D

    老张的女婿

    E

    老张的儿媳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老张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老张的儿子和老张的外孙女,儿子是法定继承人,外孙女是代位继承人。

  • 第23题:

    问答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假如甲、乙二人想实现自己的最后遗嘱,则其在世时应如何来做?

    正确答案: 应当在其在世时,将最后的录音遗嘱提交公证处公证。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