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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肖某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并附医院证明,因请假手续齐备,公司予以批准,后经调查发现,肖某生病是假,为竞争对手做企划案是真,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公司对肖某事件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该公司须提前30日通知肖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C.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该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要求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

题目
某公司员工肖某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并附医院证明,因请假手续齐备,公司予以批准,后经调查发现,肖某生病是假,为竞争对手做企划案是真,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公司对肖某事件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该公司须提前30日通知肖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C.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该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要求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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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考试大收集整理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 第2题:

    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把生产车间从市区迁往市郊,生产车间的工程师王某不愿去市郊上班,并要求调到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但因无适合的岗位而被公司拒绝。车间搬迁后,王某坚持不去新车间上班,公司欲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针对王某的行为,公司正确的做法是( )。

    A.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B.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D.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无须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A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而且严重失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因此该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合同。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考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3题:

    (2016年)肖某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并附医院证明,因请假手续齐备,公司予以批准,后经调查发现,肖某生病是假,为竞争对手做企划案是真,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公司对肖某事件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该公司须提前30日通知肖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C.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该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要求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行政部门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第4题:

    姜某是大力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是执行董事,严某是总经理。下列关于该公司法 人资格认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是法人 B.肖某是法人
    C.严某是法人 D.姜某是法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本题中,大力电器有限公司属于法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 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姜某是法人代表。本题答 案为A。

  • 第5题:

    (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 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 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 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 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 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 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 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 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 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 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 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 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 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 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 査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 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 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围绕肖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展开,因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引起诉讼,解决劳动争 议,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肖某作为甲公司的在职员工,因工伤问题与甲公 司产生劳动争议,肖某可以与甲公司通过协商解决,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在本案中,肖某和甲公司之间应分别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诉求。肖某是原 告,其主张的是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相关费用。对此,其应当 就自己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证明,并对请求支付的费用和自己工伤的事实出具证 明。甲公司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等。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 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 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可知,肖某可以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和医疗费 用申请先予执行,因此时本案已经处于二审阶段,故肖某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 的请求,并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即本题的B区人民法院。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 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本案中,甲公司在二审判决后迟迟不履行判 决规定的义务,故肖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甲公司的负责人可以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 制措施。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 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査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本案中,甲公司以 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裁 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才发生中止执行的效力。
    6.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2010年12月6日 修订后重新发布,最后一问通过评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一些“行为”来考核《法官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如: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 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行为等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 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3)各项损失的事实;
    (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 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执行。
    4.(1)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2)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 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人民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 第6题:

    (2019年5月)某公司10月招聘员工,明确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们同时被公司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8年,试用期半年。二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次年2月,公司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公司请假。公司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公司,也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3月,赵某和王某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18分)


    答案:
    解析:
    P363—366
    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但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该劳动者有过错,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赵某虽处在孕期,但其学历造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对劳动者特殊保护是有限度的。同理依据《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王某在公司并未有其他过错,该公司不能以隐瞒怀孕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 第7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
    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 第8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正确答案: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 第9题:

    肖某系某股份制银行的股东,对于其享有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肖某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B、肖某无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C、肖某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 D、肖某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0000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12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7年12月30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肖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类似于案例中的情况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正确答案: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某公司员工肖某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并附医院证明,因请假手续齐备,公司予以批准,后经调查发现,肖某生病是假,为竞争对手做企划案是真,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公司对肖某事件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年真题]
    A

    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

    该公司须提前30日通知肖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C

    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

    该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要求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

    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行政部门


    正确答案: E,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第13题:

    (本题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 第14题:

    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把生产车间从市区迁往市郊,生产车间的工程师王某不愿去市郊上班,并要求调到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但因无适合的岗位而被公司拒绝。车间搬迁后,王某坚持不去新车间上班,公司欲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针对王某的行为,公司正确的做法是(  )。


    A.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B.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D.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无须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A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且严重失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该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合同。

  • 第15题:

    肖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派肖某赴美国学习,为其支付培训学费30000美元,差旅费5000美元,回国后肖某为公司服务5年,服务期内,肖某如果擅自离职或辞职,应向公司偿还培训费用,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人民币。肖某一回国就受高薪诱惑另谋高就,科技公司遂申请仲裁,要求肖某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问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肖某另谋高就是劳动力自由流动.无须赔偿
    B.肖某应偿还科技公司30000美元
    C.肖某应偿还科技公司35000元
    D.肖某应偿还科技公司35000美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人民币

    答案:D
    解析: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题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肖某必须依照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故选D。

  • 第16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丁某实施了教唆行为,且肖某实施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行为,因此丁某构成了抢夺罪的教唆既遂,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C选项也正确。丁某出于抢夺的故意教唆肖某,而肖某确实听从了丁某的教唆,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罪,二人具有抢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丁某与肖某之间在抢夺阶段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不正确。

  • 第17题:


    大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大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王某、赵某、张某,分别出资100万。其中赵某不是自己出资,而是与何某签订了隐名出资协议,由何某对大海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100万,赵某则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并且,该公司章程中规定,出售公司不动产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 1年6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增加投资,遂接受肖某某的500万投资,但是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签名,只是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的收条。此后,肖某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了利润。


    2012年7月,赵某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外甥秦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秦某在取得股权后得知了赵某并非实际出资人。


    同年12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一块土地(200亩)的使用权(该城市同地段平均价2万/亩)以100万的价格卖给薛某,其中王某和张某投了赞成票,秦某未投票,肖某某未出席。其后,该公司依据该决议和薛某签订了合同。后查明,薛某是王某的妻弟。


    201 3年3月,肖某某对该股东会决议向该公司提出异议,王某和张某则以肖某某和公司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要将款还给肖某某,并要求肖某某退出公司。肖某某不同意,彼此发生争执,肖某某便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2013年6月,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巨大,债权人甲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时发现,何某以机器设备出资的实际估值只有60万,且该种设备在近5年内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假设2012年年底分红,秦某可否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皆为自己名字主张分红?为什么?


    2.何某可否主张赵某和秦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什么?


    3.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4.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股东会决议,肖某某以王某和张某涉嫌关联交易主张损害赔偿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5.肖某某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假设赵某和秦某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债权人甲以赵某出资不实为由,请求其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赵某可否以其不是实际权利人为由抗辩?为什么?


    7.债权人甲针对该公司2012年12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可否提出异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可以。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初步证据的效力,既然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秦某,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可以认定其为公司股东,并依此享有股东的分红等权利。


    2.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何某为实际上股东,赵某是显名股东,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股权,而秦某在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


    3.效力为可撤销。该决议的表决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决议。因此,在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之前,决议有效。


    4.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薛某是王某的妻弟,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并且结合该交易的定价过低这一事实可以推出该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5.以公司为被告,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肖某某为实际出资人且肖某某出资时公司出具了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的收条。


    6.不可以。因为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赵某和何某的隐名出资约定,其有理由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主张出资补足请求。


    7.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破产公司在破产前的1年之内不合理地处分财产,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隐名股东问题是《公司法规定(三)》的一个难点,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以及善意第三人问题是重点,应当着重把握。另外,关于股东资格认定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关系应当厘清,工商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股东名册对内有最高证明效力。总之,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公司法的重点,2013年试卷四中也有充分体现。



  • 第18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正确答案: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 第19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 第20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 第21题:

    多选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

    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AC两项,本案中,肖某犯了丁某教唆的抢夺罪,尽管后来肖某的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但属于共犯的过限行为,丁某对这部分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丁某只承担抢夺罪既遂。被教唆人肖某未满18周岁,对丁某教唆肖某的行为从重处罚
    B项,肖某的本意是抢夺手机,但是在抢夺后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将被害人打伤,构成转化型抢劫
    D项,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丁某和肖某在抢夺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 第22题:

    多选题
    许某的医药费应由(  )承担。[2011年真题]
    A

    甲物流公司

    B

    肖某

    C

    董某

    D

    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正确答案: C,B
    解析:
    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 第23题:

    多选题
    某公司员工肖某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并附医院证明,因请假手续齐备,公司予以批准,后经调查发现,肖某生病是假,为竞争对手做企划案是真,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公司对肖某事件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

    该公司须提前30日通知肖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C

    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

    该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要求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

    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行政部门


    正确答案: E,A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第24题:

    单选题
    肖红是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高科技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对肖红进行了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12000元,公司与肖红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肖红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下列各项中,符合规定的是()。
    A

    2年的合同期满,肖红可以离开公司,不用支付违约金

    B

    肖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8000元

    C

    肖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12000元

    D

    肖红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4000元违约金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