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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B.甲公司与本案无关C.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为海关没收的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D.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

题目

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

B.甲公司与本案无关

C.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为海关没收的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

D.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42.D [解析]虽然没收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但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的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甲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
更多“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B. ”相关问题
  • 第1题: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受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参考答案:ACD

  • 第2题:

    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B.甲公司与本案无关C.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为海关没收的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D.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虽然没收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但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直 接的影响


    正确答案:D
    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因为海关的处罚决定同时没收了甲公司合法购买的200吨新闻纸,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直接影响。

  • 第3题:

    共用题干
    某省地方税务局拟确定一家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甲公司、乙公司均向该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了印制发票许可的申请。省地方税务局最后决定批准甲公司的申请。甲公司的申请被批准一个月后,乙公司得知此事。乙公司认为(1)甲公司不具备规定的印制专用发票的技术条件;(2)省地方税务局具体承办许可的人员滥用职权;(3)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甲公司申请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乙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可以作为原告,但只能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起诉甲公司
    B、乙公司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为乙公司与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
    C、乙公司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为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不漏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乙公司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为乙公司与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决定有利害关系
    E、乙公司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D,E
    解析:

  • 第4题:

    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

    B. 甲公司与本案无关

    C. 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为海关没收的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

    D. 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D
    虽然没收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但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的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甲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

  • 第5题: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 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答案:A,C,D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享有不限于行政相对方。本案中规划范围内的居 民巳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在该地开发商品房必然对居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居民属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自无疑问,因此依法应享有原告资格,故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