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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合作开办了清馨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工作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A甲和丙B乙和丙C甲、乙和丙D清馨干洗店和丙

题目

甲和乙合作开办了清馨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工作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清馨干洗店和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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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一件名贵瓷器交给乙保管。在保管期间,乙提出购买此瓷器,甲、乙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在买卖合同中,瓷器的交付方式属于

    A.简易交付
    B.现实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案:A
    解析: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代理人因合同已经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

  • 第2题:

    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 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 第3题: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A.A

    B.B

    C.C

    D.D


    D

  • 第4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并当场将瓷器交给丙。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答案:C
    解析:
    甲乙二人虽然订立了瓷器买卖合同,但是并未交付,乙并未获得瓷器的所有权,乙对甲仅享有债权;甲已经将瓷器交付给丙,所有权从甲处转移至丙处,丙获得了瓷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性,该所有权应当归丙。

  • 第5题:

    甲和乙合作开了A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A干洗店和丙

    B.甲和丙 

    C.乙和丙

    D.乙和丙


    C 23、【答案解析】C。因干洗店是甲和乙共同投资合开的。因此认定为一个主体,丙向甲交纳清洗费100元,可认定是向这一主体交纳的行为,故合同主体应是甲、乙和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