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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个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个日本公司,两公司在1995年签订r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在湖北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其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与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l999年,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分配上产生争议,乙公司就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认为仲裁庭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A.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双

题目

甲公司为一个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个日本公司,两公司在1995年签订r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在湖北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其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与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l999年,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分配上产生争议,乙公司就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认为仲裁庭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A.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有专属管辖权

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笔辖权,尽管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这只是对于外国法院而言的这并不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尽管《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在有关事项上逝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但按照《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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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各案涉及的仲裁协议或条款有效的是( )。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并约定原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丙、丁两个公司继受

    B.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再仲裁。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撒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废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其他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正确答案:ACD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A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有效;B选项约定不明确,无论是仲裁还是管辖约定都无效;基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D选项有效。正确答案是ACD.

  • 第2题:

    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处理方式是( )

    A.甲公司更改名称为乙公甲公司为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有效
    B.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和两公司,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分立影响继续履行
    C.甲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D.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后,丙公司应与甲乙公司的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事项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选B

  • 第3题:

    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


    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

    B.甲公司需征得乙公司同意

    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D.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

    E.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答案:C,D,E
    解析:
    因合同义务转让给丙后,丙取代甲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主体改变,所以A不对。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所以B不对。@##

  • 第4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合同的任何纠纷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甲公司根据事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甲、乙两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在何处发生争议。此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B:甲、乙两公司不能再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C:即使甲、乙公司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原仲裁协议无效。

  • 第5题: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 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 126条的规定,我国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象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釆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 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第6题: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16年4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问: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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