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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海淀区某大学学习的一外国留学生多次在其所住的宿舍楼行窃,后在一次行窃中被当场抓获。对该案件的一审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A.通过外交途径,由该留学生所在国的外交机关和中国外交机关所协议的法院管辖B.北京中级人民法院C.北京高级人民法院D.北京海淀区基层人民法院

题目

在北京海淀区某大学学习的一外国留学生多次在其所住的宿舍楼行窃,后在一次行窃中被当场抓获。对该案件的一审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

A.通过外交途径,由该留学生所在国的外交机关和中国外交机关所协议的法院管辖

B.北京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D.北京海淀区基层人民法院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法院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故当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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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一名在北京朝阳区某大学留学的非洲某国留学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商场内购物与另一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中国籍顾客发生冲突。殴打了该中国顾客。现该顾客欲提起民事诉讼,主张6000元损害赔偿。本案中关于管辖的判断正确的是:( )

    A.本案虽然属于涉外案件,但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原告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C.原告可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D.原告可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涉外案件的管辖。首先,涉外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其次是级别管辖问题。根据《民诉解释》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本案虽然涉及外国人,但因为案件的标的较小,影响不大,因此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而本案是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第四编并没有明确的特别规定,因此适用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是外国人,其住所地应当是在北京市居住的地方。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2题:

    外国公民赵某,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内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张某发现,为了逃脱张某的抓捕,赵某用刀将张某刺伤后逃走。
    问:外国公民赵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
    解析: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也有一定的限制:首先,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该行为按犯罪地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最后,这种犯罪必须是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符合这些条件的外国人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在本案中,外国公民赵某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经构成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赵某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 第3题:

    【判断题】外国游客在中国旅游期间进行窃取我国机密情报等犯罪活动,导游员知情后,应讲清道理,指出错误,予以劝阻。()

    A.Y.是

    B.N.否


    B

  • 第4题:

    甲进入乙家行窃,乙将甲制服并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乙多次击打甲的头部,致其重伤。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答案:C
    解析: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施行,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进入乙家行窃,乙将甲制服,乙是正当防卫。但是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甲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乙还多次击打甲的头部,致其重伤,是防卫不适时,是故意伤害,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甲进入乙家行窃,有不法侵害的事实发生,所以乙不是假想防卫,B选项错误。乙如果在制服甲的过程中,用力不当,致其重伤,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但是乙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才打伤甲,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乙不是防卫过当,D选项错误。140{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

  • 第5题:

    以下属于本国居民的是()

    A.外国驻本国外交使节

    B.外国驻本国军事人员

    C.在本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D.跨国公司在本国的长期工作人员


    QDLP?QD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