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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购得一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黄某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黄某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王某当即赔偿了5000元钱。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于黄某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王某有3万元的追偿权C.黄某可以请求王某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D.黄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

题目

黄某购得一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黄某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黄某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王某当即赔偿了5000元钱。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对于黄某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王某有3万元的追偿权

C.黄某可以请求王某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

D.黄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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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购买了一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 万元。一日甲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甲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乙当即赔偿了5000元钱。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于甲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乙有3万元的追偿权

    G.甲可以请求乙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

    D.甲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


    正确答案:B
    [考点]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
    [答案及解析] B。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得5000元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至于剩下的2.5万元,甲既可以请求乙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2.5万元。故B项错误,当选。

  • 第2题:

    甲购得1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 一日甲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甲的汽车被 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乙当即赔偿了 5000元钱。 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A.对于甲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 司不必赔偿
    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乙有3万元的追偿权
    C.甲可以请求乙再赔偿2. 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 公司要求赔偿2. 5万元
    D.甲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 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 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亊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 保险亊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 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 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 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 得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 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 金额。

  • 第3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4题:

    黄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一天,邻居单某家的鸡少了一只,说是黄某所为。后黄某母亲与单某发生争吵。黄某因而对单某怀恨在心。一日,单某来黄某家串门,黄某假装为其倒荼,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倒入茶中。单某回家后毒发身亡。经查,黄某在作案时仅差5天就满14周岁。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
    解析:
    本案中,黄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管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具备主客观要件,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例中黄某因其年龄不满14周岁,属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黄某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5题:

    黄某购得一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黄某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黄某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王某当即赔偿了 5000元钱。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于黄某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王某有3万元的追偿权
    C.黄某可以请求王某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 5万元
    D.黄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 5万元


    答案:B
    解析:
    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黄某巳经获得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