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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题目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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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膏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D
    [考点]治安处罚、行政调解协议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问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如果公安机关调解成功,则不予处罚;如果调解不成,则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所以本案中,如果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则不可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故A项错误。
    安某与朱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安某可以不履行该协议,此时安某与朱某间存在的仍是民事纠纷,而不涉及朱某与公安机关的行政争议,朱某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而应该就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所以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的出题点在于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行政调解协议不同于民事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而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履行,公安机关并不能强制执行;而民事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第2题:

    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
    丙拾得羊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获得价款1000元。1年后杨某偶然发现羊三在朱某处,朱某为羊三已支付草料费300元,杨某要求朱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应支付朱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
    B.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须向朱某支付草料费300元
    C.杨某要求丙返还羊三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
    D.朱某支付的1000元价款,有权要求丙偿还


    答案:B,D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须支付价款,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向拾得人主张,拾得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和D正确。由于朱某不知情,因此其对羊三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A错误,B和D正确。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拾得物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但是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没有时间的很制,因此,C错误。

  • 第3题:

    六年级女生朱某学习不好,经常在课堂上讲话。一天上课,朱某又和同桌的男生说话,教师张某批评朱某说:“你怎么这么贱呀,能不能不招惹男生呀!”朱某听后立刻大哭,用头部在课桌上猛烈撞击,造成额头出血。关于朱某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承担朱某伤害的主要赔偿责任

    B.张某侵犯了朱某的言论自由权

    C.朱某家长承担朱某伤害的赔偿责任

    D.张某承担朱某伤害的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题干中教师张某在学生朱某上课说话时,对朱某进行了批评与辱骂,严重地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所以学校应该先承担朱某伤害的赔偿责任,再找张某进行追偿。故本题选A。

  • 第4题:

    赵某为A市纺织厂工人,一天下班后,赵在回家的途中看到两个流氓正在殴打一名男性,听声音赵某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正是自己的表弟。赵某于是便冲上前阻止两个流氓的殴打行为,但是却反遭到一名流氓的攻击,赵某为自保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朱某见情况紧急在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下即抓住赵某的左肩试图遏止打斗,赵某误认为朱某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身上的剪刀对朱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赵某被群众抓住。朱某身受重伤,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赵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   
    首先,赵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便衣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赵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赵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其次,赵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赵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 第5题:

    共用题干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