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2006年,甲区A向乙区B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1月5日偿还,但2006年1月底A都未还款,于是B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过了还款期,仍未还款,于是B于2006年3月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A在丙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在丁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但到2007年3月乙区法院一直未执行。后B又向该市法院申请执行,则市法院的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可以责令乙区法院限期执行B.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C.可以指令丙区法院执行D.可以指令丁区法院执行

题目

2006年,甲区A向乙区B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1月5日偿还,但2006年1月底A都未还款,于是B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过了还款期,仍未还款,于是B于2006年3月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A在丙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在丁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但到2007年3月乙区法院一直未执行。后B又向该市法院申请执行,则市法院的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可以责令乙区法院限期执行

B.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

C.可以指令丙区法院执行

D.可以指令丁区法院执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执行程序。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知,选项A、B皆符合题意。需要说明的是,丙区法院和丁区法院皆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所以,市法院指令这两个法院执行也是无可厚非的。
更多“2006年,甲区A向乙区B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1月5日偿还,但2006年1月底A都未还款,于是B向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结果1年后甲做生意亏本,根本无力还款。这时乙了解到,甲的亲戚丙拖欠甲一笔装修费6万元,到期半年多仍未交付,甲不好意思向丙催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甲的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B.丙在外地居住,乙前往丙住处的路费由丙承担

    C.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及延迟交付的违约金,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 己的债务

    D.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D

    掌握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使第三人直接对债务人为给付,但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2题:

    2016年1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5月20日,乙向丙借款10万元,6月5日,乙丙约定,乙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双方在6月6日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没有通知甲,8月7日,甲向丙还款,乙告诉甲其已经将债权转让给了丙。第二天,丙跑去甲家,要求甲偿还债款。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仍需要向丙偿还债务
    B.甲向乙偿还债务的行为无效
    C.甲无需向丙偿还债务
    D.乙丙转让债权时没有经过甲同意,其转让行为无效

    答案:C
    解析:
    债权让与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本题中,乙丙之间转让债权,没有通知甲,其中转让行为对甲不产生法律效力,甲不负有向丙偿还债务的义务,其向乙偿还债务的行为是有效的。

  • 第3题:

    甲打电话向乙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乙当日即转款。之后,因甲拒不还款,乙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在诉讼中,甲否认向乙借款的事实,主张乙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乙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甲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下列关于证据种类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甲提供一份乙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乙主张甲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银行转账凭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但仅凭该转账凭证无法“单独直接证明”甲借款的事实(仅证明乙对甲转账,是否是借款无法证明),不属于直接证据。(2)选项B: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内容可证明“甲有借款的表示”,但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为间接证据;本选项正确。(3)选项C: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为间接证据。(4)选项D:反证是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选项中,原出借人甲所出示的借条证明“乙向甲借款10万元”,此为新的借款关系,而非否定“甲向乙借款”的事实,不属于反证。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0年6月9日偿还。到2010年11月20日,甲尚未偿 还。乙将对甲的10万元债权转让于丙,债权转让通知于2010年12月30日到达甲。2012年 6月10日,丙向甲主张W万元的债权,丙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柜绝向丙还款,因为乙转让债权未经甲的同意
    B.甲无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和甲是连带债权人
    C.甲有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对甲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D.甲无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对甲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债权转让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因此,A项错误。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 债权人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是债权人。本题中,己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与丙,丙取代乙的债权人地 位,乙不再是债权人,因此,B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 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本题中,乙将债权转让于丙的通知于2010年12月30日到达甲。因此,诉 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2012年6月10日,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5题:

    2005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2007年1月起,李某即开始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某应当向()法院起诉。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丁区人民法院
    D.丙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张某作为被告已在丙区监狱服刑一年以上,因此李某应向丙区法院起诉。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