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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

题目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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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甲有一8岁的儿子王乙,聪明过人,平时经常帮助王甲卖些小商品,从未出现差错。某日,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电视机,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

    B.该合同须经王甲追认后才能有效

    C.王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D.在合同被王甲追认之前,商场可以撤销该合同


    正确答案:C
    C。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第2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CD
    [考点]重大误解、可撤销婚姻、胁迫、欺诈
    [解析]选项A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中,甲在商场购买了液晶电视机,即使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订购了液晶电视机时,由于甲的行为既不是对购买电视机行为的性质误认,也不是对购买行为当事人或者购买电视机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故其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甲无权撤销买卖合同,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考查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知,婚姻可撤销的理由仅为胁迫,不包括欺诈。因而选项B中甲对乙进行欺诈,骗取乙结婚登记,乙无权申请撤销婚姻,据此选项8是错误的。
    选项C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胁迫。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知,选项C中。丙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丁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胁迫行为,丁在债权人对此情况不知情时可以撤销保证合同,保护自己的权利,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以及《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可知,如果债权人对于保证人受胁迫提供担保的情形是知情的,保证人不需要撤销合同就可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
    选项D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欺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及《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选项D中,甲患癌症,由于该合同对保险公司隐瞒了甲病情的真实情况,违反了保险公司订约的真实意思.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据此,选项D正确。注意,题目中“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的表述不严谨,应为“经与乙协商,乙为甲投保人身保险”。

  • 第3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解析: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详解】在A选项中,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甲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行为本身有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乙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在C选项中,《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丙胁迫丁使其提供保证,丁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在D选项中,乙作为受益人故意隐瞒甲患癌症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陷阱】本题有两个陷阱:A选项设置了动机错误的陷阱,意思表示人动机错误并不构成误解,只有对行为本身认识错误才构成误解;C选项设置了胁迫主体的陷阱,不仅行为当事人胁迫构成撤销的事由,行为当事人之外的主体胁迫亦构成撤销事由。

  • 第4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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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暂无

  • 第5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CD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
    【详解】在A选项中,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 损失的。甲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行为本身有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B选项中,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乙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在C选项中。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 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丙胁 迫丁使其提供保证,丁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在D选项中,乙作为受益人故意隐瞒甲患癌症的事实,保 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