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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属国有企业)经理。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在明知某市某酒类公司的秦某在与本公司签订的购销茅台酒的合同中曾严重违约,履行合同能力值得怀疑的情况下,仍于2003年4月与秦某签订了3份购销茅台酒600箱、五粮液酒1500箱的合同。随后,黄某又违反公司决议,将预付款70万元汇到该酒类公司的账户上。当秦某交付第一批89箱茅台酒后,友谊公司的领导发现茅台酒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即派黄某到贵州、四川等地调查秦某的货源情况,但黄某却轻信秦某等人的谎言,继续汇款进货。该公司领导

题目

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属国有企业)经理。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在明知某市某酒类公司的秦某在与本公司签订的购销茅台酒的合同中曾严重违约,履行合同能力值得怀疑的情况下,仍于2003年4月与秦某签订了3份购销茅台酒600箱、五粮液酒1500箱的合同。随后,黄某又违反公司决议,将预付款70万元汇到该酒类公司的账户上。当秦某交付第一批89箱茅台酒后,友谊公司的领导发现茅台酒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即派黄某到贵州、四川等地调查秦某的货源情况,但黄某却轻信秦某等人的谎言,继续汇款进货。该公司领导发现黄某拿回的茅台酒发票有嫌疑时,再次责令黄某到贵州、四川查清实际情况,而黄某不但不尽职责,反而为其拿回的假发票、假检验证书作辩解。2003年5月至10月间,黄某分5次共汇款人民币1801200元到酒类公司,购进茅台酒1039箱,五粮液酒790箱。2004年1月,在友谊公司将购进的两种酒取样到广州商检部门化验,确认为假酒后,黄某才与秦某签订了退货合同,后因秦某下落不明无法退货,从而造成人民币约13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请问: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其所犯为何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犯罪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或事业等以及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所在的某市友谊公司属国有企业,被告人又系该公司的经理,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具备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②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和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国家机关的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其正常职能活动就是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活动准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在案件中,由于玩忽职守除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外,有时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它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本案中,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③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身有时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本案中,黄某明知秦某有合同履行的信誉问题,却没有预见签订合同后的损害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其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
④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本案中黄某以作为形式同珠海酒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同时又以不作为形式对茅台酒的真假问题撒手不管,从而导致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此种“重大损失”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或者经济损失、伤亡人数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生产、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或者一贯玩忽职守、屡教不改等情节。未造成上述“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玩忽职守,共造成大约130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更多“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属国有企业)经理。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在明知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 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
    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
    (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

  • 第2题:

    黄某作为易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公司经营期间,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全部转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经公司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黄某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解除黄某的股东资格
    B.公司可以请求黄某返还抽逃的出资金额及利息
    C.公司请求黄某向公司返还出资,黄某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D.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黄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法院是支持的

    答案:B,C,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A错误。

  • 第3题:

    何某、杨某、黄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后黄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甲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刘某,黄某书面通知何某和杨某征求意见。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何某和杨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B.由何某和杨某共同购买黄某的全部出资
    C.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无权转让给刘某
    D.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
    E.何某同意、杨某不同意,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权转让。何某和杨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选项A错误。何某、杨某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黄某可以转让给刘某。所以选项C错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选项E错误。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5题:

    黄某作为易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公司经营期间,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经公司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黄某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黄某的股东资格
    B.公司可以请求黄某返还抽逃的出资金额及利息
    C.公司请求黄某向公司返还出资,黄某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D.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黄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法院是支持的

    答案:B,C,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