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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都生产销售“吃饭香”营养精,消费者以为是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实 际上,乙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比甲公司晚半年。 而且甲公司这些年投入该产品的广告费达一百多 万元。乙公司的产品来源于外地的丙公司,该公 司在当地尚未进行广告投入。甲公司要求查处乙 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理由是:( )A.该产品是知名商品B.“吃饭香”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C.乙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认D.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乙公司销售营养精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生产销售“吃饭香”营养精,消费者以为是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实 际上,乙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比甲公司晚半年。 而且甲公司这些年投入该产品的广告费达一百多 万元。乙公司的产品来源于外地的丙公司,该公 司在当地尚未进行广告投入。甲公司要求查处乙 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理由是:( )

A.该产品是知名商品

B.“吃饭香”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C.乙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认

D.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乙公司销售营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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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公司与乙公司都生产销售“吃饭香”营养精,消费者以为是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实 际上,乙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部件a,作为生产架公司产品的部件。乙公司已经取得部件a的中国发明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销售该部件a。甲公司的行为______。

    A.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B.不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C.不侵害乙公司的权利,丙公司侵害了乙公司的权利

    D.与丙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本试题中,由于乙公司已许可丙公司生产销售部件a,因此丙公司生产销售部件a不构成对乙公司的侵权。同时,因为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部件a,即甲公司花钱获得了部件a的所有权(例如,使用权),所以当甲公司将部件a作为自己公司生产产品的部件时,不构成对乙、丙两家公司的侵权。

  • 第2题:

    下列情形中,消费者因使用产品遭受人身损害,在请求赔偿时既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的是:

    A.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
    B.消费者购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后,甲公司因并入乙公司而解散
    C.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产品
    D.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柜台进行销售,租期未满

    答案:A,B,C
    解析:
    在产品缺陷责任中,销售者与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正确;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B正确(因甲公司解散,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乙公司);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利的,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使用人和持有人要求赔偿,C正确;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D错误。

  • 第3题:

    下列各选项属于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是()

    A.甲公同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自1995年至2000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乙公司的专利产品
    B.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自1995年至2000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乙公司的专利产品,同时,乙公司不得再允许其他公司、个人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双方相互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同时双方均不得允许第三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

    答案:B,C
    解析:

  • 第4题: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涉及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答案:B,C
    解析:
    这是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卷第15题原题,根据当时《专利法》第11条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只有三种表现,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涉及专利产品,使用与许诺销售并不构成侵权,所以当时答案为B。《专利法》修订后,“许诺销售”也构成侵权

  • 第5题:

    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部件a,作为生产甲公司产品的部件。乙公司已经取得部件a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销售该部件a。甲公司的行为 ( ) 。

    A.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B.不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C 不侵害乙公司的权利,丙公司侵害了乙公司的权利
    D.与丙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a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