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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声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26题)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官可以作为证据出示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题目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声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26题)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官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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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高某虽然年幼,但是对待证事实有相应的辨别能力,不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因此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C项表述太绝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3条规定,对于证据加以审查判断的关键仍然在于其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至于提供证言的证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不是判断该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定要求,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2题:

    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能够直接地单独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下列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张某涉嫌诈骗杀人案中,被害人何某关于张某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的陈述
    B.杨某涉嫌杀人案中,证明杨某指纹与现场提取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C.李某涉嫌放火案中,现场提取的显示电线短路引发大火的监控视频
    D.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证明人邓某证明王某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5)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选项A虽然属于被害人陈述,但只有被害人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其他的不行,故A错误;B属于鉴定意见,是间接证据;选项C是属于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故正确;选项D属于证人证言,但是并不能指认其就是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不属于直接证据。因此选择C选项。

  • 第3题:

    4、周某是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反证的有

    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狗咬伤自己的陈述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

    D.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148 解析:本证与反证是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本题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在本案中,周某对于自己受伤、其受伤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负有举证责任,而杨某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是被害人周某的过错造成负有举证责任。因此ACD项是本证,而B项是反证。

  • 第4题:

    杨某因与张某谈恋爱而产生矛盾,杨某即购买两瓶硫酸倒入喝水的杯中,随身携带至其就读的市职专。在操场遇到张某,两人因恋爱之事再次发生激烈争执,杨某手拿着装有硫酸的水杯对张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拧开水杯盖子,但未能打开。张某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的情绪,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其头、面、颈部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不构成犯罪
    B.杨某系不作为犯罪
    C.杨某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犯罪
    D.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C,D
    解析:
    杨某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

  • 第5题: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则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言是( )。

    A.周某
    B.宋某
    C.吴某
    D.杨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周某一方面属于未成年人,另外一方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A错误。宋某是原告代理律师的妻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B错误。吴某是原告的弟弟,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C错误。杨某虽然是法院的院长,但是不妨碍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题干中没有给出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