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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67题)A.组成合议庭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C.审理后改判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题目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67题)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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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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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AD

  • 第2题: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D
    解析:
    【考点】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公开审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正确。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有独立的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将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故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本题中,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的做法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不正确,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D。

  • 第3题: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存在影响。


    陌生;亲戚;朋友;同事

  • 第4题: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某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时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决定由刑庭庭长甲和审判员乙、丙、丁以及人民陪审员戊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不开庭审理
    B: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开庭审理后改判
    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27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D选项正确。

  • 第5题:

    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错误的有:

    A、甲,犯罪时不满18 岁,不能判处死刑,但由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B、乙,女,审判时怀孕,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C、丙,81 岁,不论犯罪手段多么残忍或危害后果多么严重,都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D、为了贯彻“慎杀”原则,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核准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常识。
    A项错误、B项正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项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D项错误,《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