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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4题。 甲电脑公司与乙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乙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甲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甲电脑公司所在地的8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乙电子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

题目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4题。 甲电脑公司与乙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乙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甲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甲电脑公司所在地的8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乙电子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甲电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电脑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 甲电脑公司的如下上诉理由,不能支持的是哪项?( )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 B.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 C.仲裁协议指定了仲裁委员会 D.事先具有仲裁协议,排除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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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电子配件厂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芯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先支付15%的货款即15万元,甲厂送货后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甲厂送货后,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遂与甲厂协商,由丙公司承担债务,甲厂同意。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
    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 第2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正确的是:()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照交易习惯,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即为合同履行地点,故B项的表述正确。

  • 第3题:

    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同 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了 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
    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
    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中,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 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的,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交货地点上发生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交货地点应为()。

    A.甲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公司的营业所在地

    D.乙公司的仓库所在地


    正确答案:A

    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如果其他法律对履行地点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从其规定。如《票据法》第23条第5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正确答案是A。

  • 第5题:

    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 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
    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
    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 ,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