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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题目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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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能判决离婚

    B.可以判决离婚

    C.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D.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A
    [答案] A。解析:详见《婚姻法》第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 第2题:

    对于当事人的下列上诉请求,法院应当受理的是

    A.吴某申请执行刘某财产一案,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刘某异议后,刘某提出上诉
    B.邓某诉林某离婚诉讼一案,法院审查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关系无效,邓某提出上诉
    C.张某向某中院起诉朱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000元,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
    D.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王某与高某借款纠纷一案,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其异议,高某提出上诉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的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所以刘某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法院不应受理,故A表述错误;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所以对邓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B表述错误;C选项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法院应当受理,故C表述正确;D选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实体判决,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一审终审,不能上诉,故对高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D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 第3题:

    共用题干


    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刘某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张某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及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终结诉讼
    B:驳回上诉
    C:不予受理上诉
    D: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 第4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5题:

    李某、张某、刘某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台机器,李某出资30%,张某出资20%,刘某出资50%。因李某、张某长期在外,机器的维修费用、改良费用共计12000元均由刘某垫付,后因此费用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此费用()。

    A:由刘某承担,但是利润分配时多分
    B:由三人平均分担
    C:由三人按照份额分担
    D:因张某和李某长期不在,应由他二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损伤的,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第6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


    正确答案: 上述法律规定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

  • 第7题:

    刘某与乔某1985年结婚。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有麻风病且已经是晚期,不得不与妻儿隔离,住进医院。妻子乔某起初还去医院探望,后来渐渐不去了。刘某从9岁的儿子口中,知道妻子与一个“叔叔”好上了,且那人还经常来家中留宿。刘某婚前开有一五金店,现有资产九万元。他住院前,就已感到妻子有了婚外情。为了防止死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遂委托其兄与妻子一起经营该店。刘某从其兄处得知,乔某经常从店中拉账,而且越拉越多。其兄还告诉他,乔某确实已与一老板好上了,两人已经发生同居关系。刘某随即于2002年1月提出离婚。而乔某在答辩状中辩称: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愿等刘某治愈,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查了刘某之兄提供的证据,经查证,证实乔某确实有第三者,说明夫妻感情已岌岌可危,乔确有图谋财产之嫌。审判人员认为,如果乔某同意离婚,就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关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直接判决离婚,遂反复做乔某的工作,劝其离婚。乔某最后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一半五金店,儿子归其抚养。刘坚决不同意乔的要求,只愿给其1万元,儿子不能成为别人家的人,由刘抚养。审判人员支持刘某的要求,一审判离,并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满足了刘某的要求。乔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证实,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与异性客户有暧昧关系,自从刘某住院后与一老板半公开同居数次,均有证据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患有麻风病为由准予离婚,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引起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17一审法院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也不正确,应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10条,将五金店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予乔某三万元的补偿。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判决双方的孩子由乔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元。 你对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的看法。


    正确答案:对于准予离婚的判决理由,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案原告婚后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同时被告又有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的行为,这两种原因可能引起夫妻感情破裂。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刘某患有麻风病后,被告始终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不愿与刘某离婚,而原告也未提起离婚要求。而当原告得知被告有婚外情且发展到公开同居关系时,立即提出离婚,这说明被告乔某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的行为才是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因此一审法院以刘某患有麻风病为由判决离婚是不恰当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第8条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于五金店,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再
    适用“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将3万元作为给乔某的补偿是不正确的。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过分考虑了乔某的过错,而忽略了刘某作为一个不久于人世的麻风病患者已无精力抚养教育子女,二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子女随何方共同生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判决孩子随乔某共同生活,并由刘某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是适当的,体现了保护子女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

  • 第8题:

    单选题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缴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向()赔付。
    A

    刘某

    B

    张某

    C

    刘某与张某

    D

    王某的家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秘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缴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惟一受益人。

  • 第9题:

    多选题
    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刘某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张某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终结诉讼

    B

    驳回上诉

    C

    不予受理上诉

    D

    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 第10题:

    问答题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

    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

    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

    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2018年真题]
    A

    孟某与王某的房屋相邻,王某装修房屋将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门前妨碍孟某的通行,孟某有请求王某排除妨碍的权利

    B

    孟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曹某居住,租期届满后,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曹某搬离房屋的权利

    C

    孟某的宝马轿车(登记在孟某名下)被徐某强行夺走,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

    D

    孟某与妻子刘某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小孟(6岁)与刘某共同生活,孟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小孟有请求孟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A项,孟某请求邻居王某清理建筑垃圾排除妨碍的权利属于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项,孟某作为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租期届满后依法请求承租人曹某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C项,孟某作为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属于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项,被监护人小孟请求监护人孟某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属于《民法总则》第196条第3项的内容,因而,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13题:

    下列关于诉的类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段某请求确认妻子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确认之诉
    B.陈某代儿子小陈起诉前妻张某要求将小陈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增加到每月1000元是给付之诉
    C.刘某起诉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是变更之诉
    D.马某、罗某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是确认之诉

    答案:A,B,D
    解析:
    考察诉的种类。A项表述错误,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B项错误,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对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为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C项正确,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消灭现存的婚姻关系,为变更之诉;D项错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本题A、B、D项当选。

  • 第14题:

    张某诉刘某欠款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但张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无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若张某提起申请执行后,刘某死亡,可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C.在执行中,若张某被刘某欺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刘某履行该调解协议
    D.在执行中,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张某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执行程序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232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因此B项的说法 确,不是应选项。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如果张某被刘某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张某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强制履行该调解协议,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第231 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

  • 第15题:

    下列关于诉的类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段某请求确认妻子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确认之诉
    B.陈某代儿子小陈起诉前妻张某要求将小陈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增加到每月i000元是给付之诉
    C.刘某起诉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是变更之诉
    D.马某、罗某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是确认之诉

    答案:A,B,D
    解析:
    考察诉的种类。A项表述错误,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B项错误,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对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为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C项正确,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消灭现存的婚姻关系,为变更之诉:D项错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本题A、B、D项当选。

  • 第16题:

    王某幼年丧母,父亲后与继母刘某结婚,王某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受其抚养。王某工作后,父亲去世,继母刘某因犯病丧失劳动能力,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赡养,此时()。

    A:王某可以不付给刘某生活费
    B:王某每月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刘某死后遗产由王某继承
    C:王某每月必须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
    D:王某应该赡养刘某

    答案:A
    解析: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双方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后,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17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能判决离婚
    • B、可以判决离婚
    • C、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 D、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不能成立。

  • 第19题: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缴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向()赔付。

    • A、刘某
    • B、张某
    • C、刘某与张某
    • D、王某的家人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单选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

    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

    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

    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A项,请求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是民诉上的一种非诉程序,不成为诉,当然也无确认之诉之说。
    B项,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因此如果被宣告无效,则周某与吴某之间自始不存在法律关系。所以,宣告婚姻无效实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确认之诉
    C项,张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请求被告向其履行给付赔偿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D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权利义务已经存在,将抚养费增加,实为改变既存的给付关系,应为变更之诉

  • 第21题:

    问答题
    原告刘明明,士,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龙,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会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1 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可每周探望张龙一次。离婚后,刘明明如期如数络付抚养费,张金亦能妥善安排刘明明探视张龙;节假日张龙也可以在刘明明家住一:日。后来刘明明与同事利某结婚,张金认为刘明明对儿子有“拉拢”之嫌,觉得刘明明有可能“抢走”儿子。从2003年3月份到8月份,张金以刘明明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刘明明探望,甚至连刘明明送给儿子的书包、文具都被张金扔进垃圾箱,不允许张龙使用。张龙也数次哭闹着要求看妈妈,张金非但不让,还骗张龙说刘明明已向其声明不要张龙了。刘明明思念儿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2003年10月,刘明明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保障其对张龙的探望权。  问:(1)张金拒绝刘明明探望张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  (2)如何保障刘明明对张龙的探望权?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李某向A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

    王某向B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刘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

    徐某在与赵某协议离婚后,又向C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

    马某代理女儿向D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增加为3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诉的分类。诉分为三类,包括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选项A错误。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是非讼案件,涉及诉种类的判断。
    选项B错误。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刘某的婚姻无效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选项D错误。马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增加为3000元,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 第23题:

    单选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不能判决离婚

    B

    可以判决离婚

    C

    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D

    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