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题目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相似考题
更多“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16周岁的甲唆使14周岁的乙抢劫成立共同犯罪B.16周岁的甲与14周岁的乙共同盗窃巨额财物成立共同犯罪C.16周岁的甲提供毒药帮助14周岁的乙将丙杀死成立共同犯罪D.16周岁的甲指使14周岁的乙贩毒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构成。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各自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 第2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该妇女以为甲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甲不成立强奸罪 B.乙女身材高大,谎报年龄,甲确实不知道乙女不满14周岁,在乙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甲成立强奸罪 C.甲女以为和狱警乙发生性关系,乙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释放其丈夫。乙成立强奸罪 D.甲(厂长)利用职权对该厂职工乙女说,如不和自己发生关系将丢掉工作,乙女怕失去工作不敢反抗,被迫与甲发生关系,甲成立强奸罪


    正确答案:D
    A选项,显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成立强奸罪,故A错误。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故B错误。
    利用职权,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而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换取私 利条件的,属通奸行为。区分的标准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拐骗乙(女,12周岁)、丙(男,13周岁)、丁(男,15周岁)、戊(女,16周岁),并将其四人分别卖给四个家庭。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戊属于拐卖儿童罪的行为对象
    C.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D.丁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对象。“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拐卖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 第4题:

    甲的儿子乙患有严重精神病,甲为了让乙留下子嗣,而将女子丙绑回家中,并协助乙强奸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B.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从犯,乙是主犯
    C.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
    D.甲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即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与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BC选项错误。在本案情况下,甲不过是把精神病人乙当作犯罪的工具实施自己的犯罪,这种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在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形:(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实施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实施犯罪。D选项正确。需注意:关于共同犯罪理论,法硕考试和司法考试有着重大差异,本题即是其中一例,请考生在作答时务必坚持法硕考试的观点。

  •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入一户人家室内,乙进入发现没有值钱的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事前并无同谋,但同时向仇人丙开枪,丙中枪死亡,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甲、乙共谋,相互串通骗取同乡丙钱财,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中乙属于实行过限,过限的强奸行为由乙单独承担;入户盗窃未遂的,构成盗窃罪。B项中,甲、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甲、乙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只限于故意犯罪,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D项正确。

  • 第6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由此可见,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 第7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解析: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 第8题:

    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教唆乙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结果乙口头允诺,但实际只是去丙家盗窃了一台彩电,则甲不构成教唆犯
    • B、甲、乙共同约定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得逞之后,甲临时起意,向乙使了个眼色,乙心领神会放了把火毁灭现场,致使大量财物被烧毁,则甲构成放火罪的教唆犯
    • C、甲已经打算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还在犹豫之中,乙见状给甲打气,鼓励甲实施,结果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则乙构成教唆犯
    • D、甲对乙说:“你去犯罪吧!”结果乙实施了抢劫行为,则甲构成教唆犯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单选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

    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

    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乙之间在抢夺罪问题上,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不能成立共犯,甲只能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
    B项,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C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独立的犯罪,即教唆吸食、注射毒品罪。教唆吸食、注射毒品罪的行为,属于《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实行行为,不能再成立教唆犯。
    D项,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有的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很大,其可能是主犯。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人,帮助犯都是从犯。

  • 第11题:

    单选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

    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

    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而帮助犯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胁从犯


    正确答案: A
    解析: 在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是从犯罪分工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而从作用大小的角度则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分类。教唆犯、帮助犯均属于狭义的共犯,基于犯罪分工同一分类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所以说“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是片面的,故B项说法错误。
    共犯中,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则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故A项中只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且属于未遂,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以总则教唆犯理论处理。但是刑法分则对某些特定教唆行为有特殊规定的,分则特殊规定优先适用,如《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即对于.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成立教唆他人吸毒与即单独成立犯罪,而不再成立教唆犯,故C项说法错误。
    至于D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在共犯中常常是犯罪的起因,可谓主谋,原则上应认为是主犯。帮助犯一般所起的作用都是辅助,一般作为从犯或胁从犯对待。

  • 第12题:

    单选题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D

    因没有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故意犯罪也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乙杀丙后对丙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乙不救助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使丙不能得到救助,甲就成立乙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罪。

  • 第13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正确答案:D
    【考点】教唆犯
    【详解】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 第14题:

    甲赌博成瘾,欠乙赌债2万元,向丙借高利贷3万元,乙和丙多次催要未果,遂劫持了甲的妻子,并威胁称,如果甲再不还钱的话就强奸甲妻。后乙趁丙出门时强奸了甲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丙构成绑架罪共犯,乙单独成立强奸罪

    B.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共犯,乙单独成立强奸罪

    C.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共犯

    D.乙、丙构成敲诈勒索罪、强奸罪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乙实施的抢夺行为与甲的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无需对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A选项说法错误。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若教唆犯又实施帮助行为则构成竞合,按照教唆犯处理,因此教唆犯既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说法错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属于该罪实行犯:C选项说法错误。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而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帮助犯)的犯罪分子。D选项说法正确。

  • 第16题: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D.因没有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判断。故意犯罪也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此,乙杀丙后对丙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那么乙不救助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使丙不能得到救助,甲就成为乙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 第17题:

    甲用毛巾蒙脸,夜间拦路强奸妇女乙,粗鲁地抚摸乙的隐私部位。乙在反抗时扯下了甲的毛巾,认出了甲,对甲破口大骂。甲跪地求饶,请乙不要报警。’关于甲犯罪形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属于实行终了的强奸犯罪未遂
    B.甲属于强奸罪的能犯未遂
    C.甲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D.对甲应以强制猥亵罪既遂论处

    答案:C
    解析:
    甲虽然被妇女认出,但仅是在将来才会遭受刑罚处罚,无妨其当下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甲惧怕刑罚,主动放弃强奸行为,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根据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在中止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的中止犯与强制猥亵罪的既遂犯时,对行为人应以强奸罪的中止犯论处,这样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犯罪。

  • 第18题:

    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答案:C,D
    解析:
    ①甲是代替考试,乙不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而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教唆犯,丙不成立犯罪。A 选项错误,C、D 选项正确。②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者,而没有组织多人替考的,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可能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犯。B 选项错误。

  • 第19题:

    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教唆乙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结果乙口头允诺,但实际只是去丙家盗窃了一台彩电,则甲不构成教唆犯
    • B、甲乙共同约定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得逞之后,甲临时起意,向乙使了个眼色,乙心领神会放了把火毁灭现场,致使大量财物被烧毁,则甲构成放火罪的教唆犯
    • C、甲已经打算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还在犹豫之中,乙见状给甲打气,鼓励甲实施行为,结果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则乙构成教唆犯
    • D、甲对乙说“你去犯罪吧”,结果乙实施了抢劫行为,则甲构成教唆犯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内,并将乙强奸,后卖给丙。丙收买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籍。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 B、丙的行为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
    • C、对丙可以不予处罚
    • D、甲强奸乙的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单选题
    甲用毛巾蒙脸,夜间拦路强奸妇女乙,粗鲁地抚摸乙的隐私部位。乙在反抗时扯下了甲的毛巾,认出了甲,对甲破口大骂,甲跪地求饶,请乙不要报警。关于甲犯罪形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属于实行终了的强奸犯罪未遂

    B

    甲属于强奸罪的能犯未遂

    C

    甲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D

    对甲应以强制猥亵罪既遂论处


    正确答案: A
    解析:
    甲虽然被妇女认出,但仅是在将来才会遭受刑罚处罚,无妨其当下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甲惧怕刑罚,主动放弃强奸行为,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根据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在中止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的中止犯与强制猥亵罪的既遂犯时,对行为人应以强奸罪的中止犯论处,这样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犯罪。

  • 第22题:

    多选题
    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

    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

    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医生甲想杀死住在A病房的患者丙,便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A病房的患者注射,结果丙换了病房,乙实际上给新来的患者丁注射了毒药,导致丁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间接正犯

    B

    医生甲想杀死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检查药剂后发现是毒药,仍然给丙注射了毒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

    甲男误认为乙男仅有9周岁,教唆乙男与幼女丙发生性关系,但实际上乙男有15周岁,甲男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D

    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杀了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实施杀人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护士乙产生了认识错误,对于工具产生错误的,支配者属于打击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项,甲的行为引起了乙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行为,属于教唆行为,由于间接故意包含了教唆的故意,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项,甲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却产生了教唆的结果,甲成立教唆犯。
    D项,甲以教唆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却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甲同样成立教唆犯。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A

    16周岁的甲唆使14周岁的乙抢劫成立共同犯罪

    B

    16周岁的甲与14周岁的乙共同盗窃巨额财物成立共同犯罪

    C

    16周岁的甲提供毒药帮助14周岁的乙将丙杀死成立共同犯罪

    D

    16周岁的甲指使14周岁的乙贩毒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各自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