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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题目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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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

  • 第2题:

    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其中的“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或者扭送。本案中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主观上有抗拒丙抓捕自己和乙的意图,客观上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致其轻伤。考虑到甲实施这一行为的突然性和丙抓捕乙时较快的速度,从一般人的角度可以将其认定为“暴力”。另外,根据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只有两个以上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才应当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而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而造成其他犯罪结果的情形。对于个别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中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限行为,就取决于某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本案中,甲、乙两人虽然共谋抢夺他人财物,乙客观上也利用了丙被绊倒的状态得以顺利逃跑,但乙对于抓捕自己的丙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自始至终都只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乙自然不应对甲的临时起意行为负责,甲绊倒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乙无需对这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乙成立抢夺罪。故答案为C。

  • 第3题:

    甲(15周岁)求乙(16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单独构成抢夺罪

    D.乙构成抢劫罪的从犯


    D 解析本题涉及知识点较多,较为综合。2012年最新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关于共犯的成立进行了理论改进,新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只要认定成立共同犯罪,就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而不论参与者是否具有责任,即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理解了这一点,该题目就会迎刃而解。D选项,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一旦形成了某种状态,彼此之间便不可随意转换。关于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一般采取“控制说”,只要行为人产生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当甲将包扔给乙时,甲乙的抢夺行为就已经既遂,既遂之后的行为是无法再成立中止的。故D项说法错误。A选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15岁的甲实施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目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关于共犯成立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只是违法形态,所以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最终谁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层面的问题。15岁的甲对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这是违法形态层面成立共犯的前提。所以15岁的甲和16岁的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具体来讲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要成立间接正犯,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志具有支配力,完全操控其行为,如果被操控方尚有自由意志可言,则操控方无法成立间接正犯。15岁的甲虽然不能够为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与乙之间没有操控与被操控的关系,乙尚未丧失意志自由,抢夺是二人合意所致,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的说法是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 第4题:

    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乙未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乙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没有上述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选项正确。甲不成立抢夺罪,因为甲未满+六周岁,A选项错误。甲不成立抢劫罪,因为甲只指使乙抢夺,对乙的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 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乙只致人轻伤,且乙未满十四周岁,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更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C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刑事责任年龄【详解】本题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坚持共犯的极端从属性理论还是限制从属性理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方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并非一概认定为间接正犯,当被利用者有一定辨认能力时为共犯,否则为间接正犯。具体到本案,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的要求参与抢夺作接应,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对甲不能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因此A、B、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乙通过抢夺的方式已经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据为己有,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已构成抢夺罪既遂。乙虽然由于害怕将手提包扔在草丛中,但是这是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放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所以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该题考查的问题涉及共犯从属性理论,具有一定难度。如果坚持犯罪共同说和责任共犯论所支持的极端从属性说立场,那么本案中甲不满16周岁,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立抢夺罪,甲与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若否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则只能认定乙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对乙难以在承认共同犯罪的基础上被认定为从犯而适当量刑。这对乙是不公平的。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不一定“必须二人以上”,有条件地承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可构成共犯。本题即是针对这一变化所作出的回应。只要考生认真复习,与时俱进,这道题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