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题目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相似考题

1.案例四: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乙出资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400万元B.其余出资应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C.甲公司可以其企业商誉作价出资D.乙公司可以其获得的某项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B.选举甲公司代表秦某为丙公司董事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更多“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没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 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l5日前才公告。参见《公司法》第101条、第103条的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
    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4)甲企业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5)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 第2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题干中所述杨某持股10%,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限。但此公司中,何某持股90%,此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太现实。即使此股东会可以作出解除何某职务的决议,公司和杨某所受的损害也无法保护,所以A项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不当选。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 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的情形,符合股东代位诉讼适用的前提,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3题:

    2019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9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9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9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9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9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事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正确的是( )。


    A.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

    B.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C.经理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D.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答案:A,B,D
    解析:
    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 第4题:

    (2018年)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 9%和 82%。公司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5题: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并且改选了丙公司的董事
    •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正确答案:B

  • 第6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 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 第7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 第8题:

    问答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 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5日前才公告。参见《公司法》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表决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的表决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D
    解析: (1)选项A:杨某持有甲公司10%的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但不可能促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本题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D: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0题:

    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甲仅持有8%的股权,故选项A错。只有在公司连续5年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存续的,有限公司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故选项B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故选项C错。

  • 第11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杨某只有10%的股权,不可能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B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CD两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2题:

    多选题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A公司股东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鉴于董事长行为恶劣,甲、乙、丙可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

    只有陈某拒绝召开董事会时,甲、乙、丙才可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

    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会时,甲、乙、丙应当请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D

    董事会、监事会迫于B公司的压力均明示或默示不履行职责,甲和丙被B公司收买,此时情况危急,乙有权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据此,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顺序是: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第1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答案:B
    解析: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符合题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符合题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故D项不符合题意。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不由临时董事会决定。改任丙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项、C项、D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故本题应选B。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本题中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决议无效。

  • 第15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有8%的股权,丙持有84%的股权。公司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答案:B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甲的股权比例仅为8%,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C: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所述情形(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但不意味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具备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3)选项D:本题所述情形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法定条件。(召开股东会了吗?投反对票了吗?属于那三种法定情形吗?一个条件都不满足啊!)

  • 第16题:

    (2018年)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7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 第18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正确答案: 甲企业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 第19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杨某只有10%的股权,不可能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B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本题不符合上述条件,不适用异议股东股份的回购请求权。CD两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

    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

    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

    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根据以上情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B

    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并且改选了丙公司的董事的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C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D

    如果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后,留下1000万元资产,公司章程没有对破产清算约定的,甲公司能分得600万元财产

    E

    如果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后,留下1000万元资产,公司章程没有对破产清算约定的,甲公司能分得700万元财产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2006年真题]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虽然《公司法》第100条第3项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上甲公司只有杨某和何某两个股东,即使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何某也不可能投票反对自己。
    B项,《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题干所述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杨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CD两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3题:

    多选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

    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

    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

    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秦某以甲公司和丙公司董事名义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因秦某为甲公司代表,而甲公司股份占70%,合乎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规定;且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秦某以丙公司董事的名义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亦符合1/3以上董事的要求,所以该临时股东会提议程序是合法的。
    BD两项,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了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要求,而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本题中,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明显违法。
    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法律并未强行规定所有股东必须参加方为合法有效。丙公司根据投资人《投资协议》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如果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主持以及投票决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乙公司未参加并不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