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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哥哥李某某认为判罚过重,欲提起上诉。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某没有上诉权,不得提起上诉B.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某作为上诉人C.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作为上诉人D.李某某只能说服李某,由李某提起上诉

题目

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哥哥李某某认为判罚过重,欲提起上诉。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某没有上诉权,不得提起上诉

B.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某作为上诉人

C.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作为上诉人

D.李某某只能说服李某,由李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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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于某、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于某、陈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被告人李某宣布终止审理

    B.对被告人李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于某、陈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A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 第2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第3题:

    被告人张某为A市B区公民,于Z000年10月15日被A市B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张某被关押在A市C区监狱内服刑。在服刑过程中,张某又将同监犯人李某打成轻伤。另查明,张某在2000年5月在A市D区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B000余元。请根据案情判断下列对张某管辖的相关论述正确的是( )。A.张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均可以由A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B.张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均应当由A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C.张某故意伤害罪南A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盗窃罪只能由A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D.张某故意伤害罪由A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盗窃罪由A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4题:

    许某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某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某基层法院审理。经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后,法院决定于7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7月7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提出回避请求,理由是审判长李某是被害人之一孙某的舅舅。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的回避请求不当。庭审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许家路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决于7月18月送达被告人许某。8月5日,许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许某犯罪行为恶劣,遂撒销原判决,改判为。犯强奸罪,处有脚底刑10年;犯故意伤善罪,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用。问:试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
    (2)检察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间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3项。
    (3)本案不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
    (4)合议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当。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
    (5)判决宣告后送达期间有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
    (6)许某上诉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83条
    (7)二审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 第5题: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 第6题: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李某,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下列关于本案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书记员向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被害人李某可以申请向某回避
    B.本案的辩护人马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马某回避
    C.本案的审委会成员朱某,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李某的妻子可以申请朱某回避
    D.本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原合议庭应当回避

    答案:A
    解析: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园检察人员。根据《高检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圆侦査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图参与侦査、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注意,辩护人、证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囤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圆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选项A,书记员向某属于回避对象,另外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符合回避的理由中的第1项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选项A正确。
    选项B,辩护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选项B错误。
    选项c,审委会成员朱某属于回避对象,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符合回避的理由。但是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李某的妻子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并没有权利申请回避。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选项D错误。

  • 第7题:

    李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则李某需要执行的最高刑期为:

    A:18年
    B:20年
    C:22年
    D:25年

    答案:C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69条第1款“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据此,C项符合题意。

  • 第8题: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莱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1.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继承遗产与武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朱某继承李某全部的遗产,也不是对武某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法院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刑事审判庭只能解决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由朱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第9题: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 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
    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继承遗产与武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朱某继承李某全部的遗产,也不是对武某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法院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刑事审判庭只能解决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由朱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第10题:

    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2007年5月9日缓刑考验期满,李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3月20日上午,李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李将张某打成重伤。如果李某因故意伤害罪应被判3年有期徒刑,其能够再次被判处缓刑?执行缓刑时其自由受到哪些限制?


    正确答案: 李某能够被判处缓刑,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查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查机关批准。
    "根据第76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李某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 第11题:

    问答题
    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在缓刑期满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请分析: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某不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不再执行就没有执行完毕之说,因而不能构成累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三、(本题21分)

    案情: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由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如果一事判决宣告后,被害人王某不服判决,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若被害人王某在二审阶段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李某突然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某没有上诉,甲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4年,张某有期徒刑3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三、(本题21分)
    参考答案:
    1.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如不服判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
    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 第14题:

    以下情形中,一审法院不能决定再审的有哪些?( )。

    A.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

    B.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C.某抢劫案,一审判决之后人民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再抗诉

    D.某强奸案,一审判决之后人民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径行改判


    正确答案:BD
    《刑事诉讼法》第205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此可见,只有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能决定再审。二审改判和维持原判的情形下,都属于二审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再审。但在未启动二审程序和重审后未再启动二审程序的案件来说,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故可决定再审。所以应选BD。

  • 第15题:

    材料:2008年2月,史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夫妇,其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捕,要求为其办理身份证,以方便外出。后史某将存有其照片的光盘寄至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曹氏于2008年2月28日持此光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以李发泉(史某化名)系其三子漏报户口为由,要求为史某办理户口及身份证。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李曹氏的要求办理了李发泉的入户手续及身份证。2008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又将该身份证寄至在广东打工的女儿李某某处,并告知其史某打架在逃一事,吩咐其将身份证转交史某,李某某即依李某之吩咐将该身份证转交给史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人李某、李曹氏和李某某均构成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和8个月。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结合本案,试分析三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对其审判结果是否变


    正确答案:

  • 第16题: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 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


    正确答案:B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详解】选项A中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土诉,但并未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法院第二审判决不能对被告人加刑。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规定本题选B。

  • 第17题: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正确答案:B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

  • 第18题: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些表述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并延长了缓刑的考验期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维持了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答案:D
    解析: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可以变更罪名,但不能加重刑罚。

  • 第19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 第20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21题: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共同盗窃一案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在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张某突然死亡。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裁定对张某终止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 B、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原审判决生效
    •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 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李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对于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下列主体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的是:()

    • A、张某
    • B、李某
    • C、张某的近亲属
    • D、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