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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琐事与同监狱的犯罪人刘某争吵,并将刘某左眼打伤,对该罪应如何审理?A.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B 由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C.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D 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题目

乔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琐事与同监狱的犯罪人刘某争吵,并将刘某左眼打伤,对该罪应如何审理?

A.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B 由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C.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D 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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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方某于2014年12月5日因强奸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由于是强奸犯而被同监其他人瞧不起,长期遭受欺凌,在2015年10月28日再次遭同监陈某凌辱时将陈某打成轻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方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如不属于情节恶劣,则不应执行死刑
    C.方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D.方某情有可原,可于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答案:B
    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所以具有溯及力)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第2题:

    刘友好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刘友好又将同监罪犯李某打成重伤,则:()

    A: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监狱负责侦查
    B: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刘友好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判决可上诉
    C:认定刘友好故意犯罪的判决生效后,由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死刑被核准后,交刘友好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死缓结束后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5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本题应全选。

  • 第3题:

    乔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琐事与同监狱的犯罪人刘某争吵,并将刘某左眼打伤,对该罪应如何审理?()

    A: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B:由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C: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D: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答案:A
    解析:
    【考点】死缓期间所犯新罪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5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本题答案为A项。

  • 第4题:

    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7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前已被羁押3个月),由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于2000年7月被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9月,刘某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如刘某以后不再获减刑,刘某将服刑至(  )。
    A.2015年7月
    B.2016年9月
    C.2013年4月
    D.2015年4月


    答案:B
    解析:
    【精解】首先,对于死刑缓期执行而言,其死缓的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时间不得折抵死缓的考验期。其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从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刘某被确定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为2001年9月,所以刘某应当服刑到2016年9月。故选B项。

  • 第5题:

    关于减刑的执行问题,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

    A:李某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以后,减为有期徒刑
    B:张某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因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C: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D:曹某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可根据其情节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B项应该修改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