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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玉某3000 元医疗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履行,而陈某于判决书生效10 日后仍未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可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王某可于判决书生效第10 日起2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执行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陈某未接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D.执行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陈某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两年的财产情况

题目

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玉某3000 元医疗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履行,而陈某于判决书生效10 日后仍未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可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王某可于判决书生效第10 日起2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C.执行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陈某未接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D.执行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陈某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两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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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申请执行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该题针对“诉讼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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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
    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9、91条,《民诉意见》第83、84条。

  • 第3题:

    6、陈某与孙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孙某赔偿陈某损失10万元。孙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陈某与孙某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孙某赔偿陈某9万元,孙某申请撤回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此后,孙某仅支付5万元赔偿款。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一审判决生效

    B.陈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

    C.陈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D.陈某可以再起诉孙某侵权损害赔偿


    B 42,【答案】B 【考点】 检察院抗诉程序【解析j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因此答案选B.

  • 第4题:

    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选项A错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个阶段,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李某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温某位于甲市N区房屋的执行,可以由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进行,故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选项D错误,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而非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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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
    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答案:A
    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主要知识点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但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此处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精神。据此,总结该司法解释的要点如下:(1)原则上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2)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是允许的,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不允许缺席判决;(3)不允许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据此,本案中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正确,但未经林某确认而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同时用传真方式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故A表述正确,B、C表述错误。简易程序中不允许公告送达,故D选项中法院用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补充一点,由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此时可以认定没有明确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关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文书应当适用裁定书,即法院应当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二是审限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综上,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