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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题目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王某将楼房第二层出售给张某后,张某即成为该栋楼房的业主之一,与王某就该栋楼房形成了建筑区分所有权关系。该栋楼房楼顶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张某作为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张粟成为业主后,王某在楼顶设置商业广告牌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应经各共有人同意,王某和张某同为共有人,因此,张某单方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王某在楼顶设置商业广告牌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则根据《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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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 第2题:

    王某有一栋三层楼房,每层面积相等,在楼顶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出售给甲乙丙兄弟三人一人一层,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要拆除广告牌,则需要经过另外二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办理
    B.该广告牌的收入应该由甲乙丙三人均分
    C.如甲要出售一层给朋友丁,则乙丙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该由二人均分购买
    D.三层的丙可以主张其对楼顶及其广告牌的排他性权利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ABCD

  • 第4题: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建筑物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它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大门、楼梯、电梯、公共的排水和照明设施、停车场、绿地等;(2)由部分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等。根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王某和张某对于这栋两层的楼房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关系。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王某在楼顶上设置一个商业广告牌的行为属于合同行为。因为楼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作为业主之一的王某对共有的楼顶享有权利,可以使用,所以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据此,选项A也是正确的。王某在楼顶上设置商业广告牌所赚取的广告收益,应当由其他业主共同分享,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 第5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